最高人民法院:分期付款生意的界定

来源:火狐体育官方网站下载    发布时间:2025-04-11 12:43:14

  第三十八条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矩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敷衍的总价款在必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付出。

  分期付款生意合同的约好违背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矩,危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建议该约好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意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2012年5月10日,法释〔2012〕8号)

  所谓分期,是指生意合同的价金债款不是一次性实行结束,而是分数次实行。期数应“于物之交给后,以有二期付出为已足。于物之交给时,仅剩有一期敷衍出者,非分期付价契约”。期数的界定问题关系到首期款何时付出,以及首期款是否归于分期付款中的一期付款、关于首期款何时付出,学界议论纷纷。有观念以为其系合同建立时或合同缔结后,也有观念建议为合同收效时,还有观念以为是买方在收取货品前或订约时?

  咱们以为,通常情况下,首期款要么在出卖人交给货品前付出,要么在出卖人交给货品时一起付出。但假如当事人约好出卖人先行交给货品后,买受人方史尚宽:《债法各论》,我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3页。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我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6页。

  付出首期款亦无不可。只需在出卖人交给货品后,买受人至少再分两次以上向山卖人付出价款的,即应确定其为分期付款生意。因为分期付款生意的本质是买受人向出卖人融资、出卖人向买受人授信,因此在标的物交给前不管买受人是否付过首期款及付过几回价款,均与分期付款生意的构成无关。假如首期款是于标的物交给前或一起付出给出卖人的,则该期不计入分期中的一期,但若首期款系于出卖人交给标的物后付出的,就应当计入分期中的一期。《解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矩:“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矩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敷衍的总价款在必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付出。”《解说》之所以将期数表述为“在必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其主要的考虑是分期付款生意中在交货时一般都有首期款的付出,除该金钱外,至少还要有两期金钱才有时机适用分期付款生意的法令规矩。

  ——宋晓明、张勇健、王闯:《解读〈关于审理生意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载杜万华主编:《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说、指导性事例•民事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597~5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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