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夜读 第841期 75年前的今天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婚姻法》审议通过

来源:火狐体育官方网站下载    发布时间:2025-04-20 21:28:02

  新中国诞生后,百废待兴,党和政府面临着艰巨任务。为了将广大妇女从封建婚姻制度下解放出来,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出台的第一部基本法。这部法律于1950年5月1日正式公布实施,共8章27条,内容涵盖了婚姻家庭的每个方面,废除了包办强迫、重婚纳妾、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建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新的婚姻制度,在新中国历史上具备极其重大的意义。

  废除封建主义家庭婚姻制度,制定一部合乎国情、切合时宜、切实维护广大妇女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法,是多年的夙愿。

  1947年7月17日到9月13日,在河北省午山县西柏坡村参加了全国土地会议。同年11月17日,她带领工作组, 奔赴阜平县二区细沟村参加土地改革的复查工作。她住在区公所隔壁, 一连几天都看到一对男女青年在区公所门前徘徊, 眼里满含泪水。走过去询问他们,才知道这是大沙地村的一位男青年和水泉村的一位女青年自由恋爱想要结婚,可家长不同意,村里人看不惯,阻挠他们结婚。区公所听了村里一面之词,也不给他们登记结婚。说,男女青年自己搞对象,反对家长包办婚姻,这是进步行动,政府应当支持。她陪这对青年走进区公所,说明情况,区公所马上给他们办了结婚手续。随后把这一对青年争取婚姻自由的事作为生动的教材,在细沟村群众中进行了婚姻自主、婚姻自由的教育。

  1948年3月,在阜平县二区召开婚姻问题座谈会时指出,婚姻问题不单单是男女双方的问题,而且是一个社会问题,涉及最大多数人的问题。中国的婚姻状况都会存在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从一而终等不合理的现象,我们要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大力提倡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解决婚姻问题除靠制度、政策外,还要进行长期的教育,改造旧的思想意识,建立新的思想作风。同时也要看到,婚姻自由是个新事物,对社会是个大的冲击,一时会有出轨现象,不要大惊小怪,要善于把它引导到正确的方向上来。总之,对群众的婚姻问题一定要慎重处理, 决不能草率从事。

  1948年5月, 中央妇委向中央建议召开一次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得到批准。同年9月20日至10月6日,中央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华北、山东、晋绥、陕甘宁、华中等各解放区妇联领导干部、各解放区中央局妇委会委员、区党委部部长等参加了会议。会上,代表中央妇委作工作报告。

  会议期间,专门召见了等中央妇委成员,把起草新中国《婚姻法》草案的任务交给了中央妇委,还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交给作为参考。

  这本小册子是1931年由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主席签发实施的,体现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

  中央妇委立即成立了《婚姻法》起草小组,由主持,成员有帅孟奇、康克清、杨之华、罗琼等,由复旦大学法律系毕业的王汝琪具体执笔。

  起草小组以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各抗日根据地婚姻条例为重要参考,还到各解放区开展深入调查,了解当时人民群众的婚姻家庭生活状况、政府颁发的婚姻条例及实施经验,对土地改革后农民的觉悟程度,特别是广大群众反对封建婚姻的迫切要求做了反复考察。

  10月5日, 在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闭幕的前一天,到会作重要报告。他在报告的最后部分专门讲到婚姻法问题,他说:“婚姻问题是妇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最近,我查阅了一些解放区政府颁布的婚姻条例,均不同程度地保留了封建婚姻的旧传统。新中国即将成立,我们这么大的一个国家,要有一部统一的《婚姻法》,现在时机已成熟了, 你们现在就要组织力量起草新《婚姻法》,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先准备一个草案,新中国成立后, 由党中央送交中央人民政府,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审定后公布施行。”

  1948年10月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结束后,中央妇委立即成立了《婚姻法》起草小组,由主持,成员有帅孟奇、杨之华、康克清、李培之、罗琼、王汝琪等人。《婚姻法》起草小组办公地点设在河北平山县东柏坡。

  1950年1月初, 在中央妇委进一步讨论《婚姻法》草稿的条文时说:

  在政法、青年、妇女联合座谈会上, 只有我和组织部一位同意一方坚持离婚可离, 其余都主张离婚应有条件。

  理由是中国长期停滞在封建社会,最受压迫的是妇女,婚姻问题上妇女所受的痛苦最深。

  早婚、老少婚、买卖婚姻、包办婚姻是普遍现象,所以,一方坚持要离就让离,主要根据广大妇女的利益提出。

  直到1949年全国解放前夕,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在全国广大地区尤其是农村地区仍然都会存在,种种封建的婚姻陋俗严重地影响着广大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改善和提高。在各种封建婚姻陋俗中,买卖、包办等干涉妇女婚姻自由的现象最为严重,这使农村妇女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根本得不到保障。由于男方认为女方是花了钱买来的,所以就把她当成牛马一样,就有了“娶妻如买马,骑时用鞭打”,“鬼神不是神, 女人不是人”等说法。

  1950年1月21日,将中央妇委起草的《婚姻法》的最后草稿送交中央书记处审阅,并写了一封信。

  “几经争论,几度修改,有些问题,已得到解决,但争论的主体问题,即一方坚持离婚,即可离婚,不附任何条件一则,至今仍意见分歧,尚未能取得一致。

  对于此点反对者占大多数。最后,采用了“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的条款。初稿拟定后,又广泛征求了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召开了多次座谈会,做了多处修改,于1950年4月13日提交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经主席明令公布,于1950年5月1日起实行。

  《婚姻法》共8章27条,其基本精神就是“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并明确规定“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对于封建婚姻恶习,在《婚姻法》各章的详细的细节内容中都明令予以禁止。

  《婚姻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于改革旧的婚姻家庭制度、促进妇女解放具有非常非常重要的历史意义。正如所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中国几千年来没有过的一个婚姻。”“它是广大劳动人民特别是广大劳动妇女在婚姻问题方面的要求的集中体现。”

  《婚姻法》的颁布实施,对封建婚姻观念造成了冲击。但面对几千年形成的封建思想,新的婚姻观念远没取得胜利。在《婚姻法》颁布后的一段时间里,包办和买卖婚姻、对妇女的虐待或打骂、对男女婚姻自由的干涉等违法现象,仍然都会存在。广大妇女因婚姻和家庭问题而被虐杀和逼迫自杀的现象仍十分严重。由于许多地方对《婚姻法》的宣传不到位,致使许多群众对《婚姻法》缺乏最基本的了解?甚至一些区村干部也都对《婚姻法》抱有一些偏见和误解,认为《婚姻法》就是“妇女法”,是“离婚法”,会引起“天下大乱”,一些干部粗涉妇女婚姻自由的事件也时有发生。这种状况极度影响了《婚姻法》在群众中的贯彻执行。

  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分别于1952年和1953年两次发出了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号召全国范围内(少数民族地区和还没完成土改的地区除外),开展一个大规模的宣传《婚姻法》和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群众运动,并把1953年3月定为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这次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自3月开始,直到5月才陆续结束,实际上进行了3个多月。这期间,颁发了贯彻《婚姻法》宣传提纲,印发了2000多万份宣传《婚姻法》的各种宣传品,利用报纸、刊物、画报、连环画、报告、座谈、广播、说唱、戏剧、电影等方式, 陆续在全国范围70%左右的地区内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了宣传。

  1953年四五月份,全国各地贯彻《婚姻法》运动先后结束。通过学习宣传贯彻《婚姻法》,结婚登记逐渐为群众所接受。据内务部统计,1954年第一季度, 全国15个省562个县市(不包括省级市),群众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的共40.2万余对;1955年27个省市统计,在申请结婚登记的265万人中,符合法定条件准予登记的已达95%。

  来源:央广网、上海市委党史研究室、北京日报、档案春秋、中国妇女报、中国档案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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