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解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逐条解读(四):第三条——离婚协议的效力限制

来源:火狐体育官方网站下载    发布时间:2025-04-11 12:40: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逐条解读(四):第三条——离婚协议的效力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的发布,明确了解决离婚纠纷审判实践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本文作为《解释(二)》逐条解读系列的第四篇,聚焦于《解释(二)》第三条,涉及债权人撤销权:

  第三条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按照此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债权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538条(无偿处分财产)或第539条(不合理价格处分财产)的相关规定,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法院审理时,也会考虑夫妻共同财产的整体分割、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的负担以及离婚过错等因素。这一条款的核心目的,是通过对不公平财产分割条款的撤销,确保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能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做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能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538条(无偿处分财产)、第539条(不合理价格处分财产),债权人撤销权属于债的保全制度,其核心目的是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不当减少。

  其特殊性在于,传统上,婚姻家庭关系具有人身属性,财产分割常涉及情感补偿、子女抚养等非经济因素,故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并非直接适用于离婚协议。但《解释(二)》第三条通过“参照适用”的立法技术,突破婚姻家庭领域与债的保全制度的界限,允许债权人通过撤销权挑战显失公平的财产分割条款。但是需注意,身份关系条款(如子女抚养权、探望权)不可撤销,撤销权仅针对财产分割条款。

  若债权人主张离婚协议系债务人与配偶恶意串通损害其权益,需援引第154条请求确认协议无效。但两者存在非常明显差异。一是举证责任:撤销权仅需证明财产分割损害债权实现(一般证明标准),而恶意串通需证明双方存在损害债权的共同故意(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二是法律效果:撤销权仅恢复责任财产,不影响协议其他条款效力;恶意串通则导致协议整体无效。实践中,债权人多选择举证门槛更低的撤销权路径。

  债券合法性:债务需为离婚前成立的夫妻一方个人债务。若属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直接主张双方连带清偿,无需撤销权。

  可撤销对象:仅针对财产分割条款,不得涉及离婚协议中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身份性条款。

  损害债权实现的证明:需证明离婚协议导致债务人偿还债务的能力丧失。例如:债务人通过协议将房产、股权等核心资产无偿转移给配偶;以明显低于市价(如低于70%)分割财产,且无合理理由。

  主观恶意推定:虽无需直接证明恶意,但可通过离婚时间与债务形成时间接近、分割比例悬殊等间接证据推定。

  婚姻家庭关系具有伦理特殊性,法院也会在考量中兼顾子女抚养、过错补偿等非财产因素,不能仅因分割不均即撤销。例如,过错方少分财产或抚养子女一方多分财产属于合理情形。

  离婚协议既包含了财产分割条款,也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变动,特别是涉及到子女抚养费等问题。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会从财产分割的方面出发,也考虑离婚的整体情况。即使一方可能在协议中将大量财产转移给配偶,法院也会考虑是否与实际履行情况、过错责任等因素相匹配。

  例如,孙先生与妻子刘女士因经济原因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将唯一房产分割给刘女士。某公司在孙先生负担70万元债务未支付时,发现该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行为可能构成债务逃避,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某公司认为,孙先生与刘女士恶意串通,实施无偿转让财产,造成其债权没办法实现。法院审理后认为,孙先生与刘女士的离婚财产分割并不构成无偿转让财产,因此驳回了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指出,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分割是否构成“无偿转让财产”,需要综合判断有没有合理的经济或人身依附关系,如照顾子女或对方的生活需要等。因此,法院认为在孙先生的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是为照顾子女和刘女士的生活需求,符合《民法典》中的合理分割原则,不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公众号北京海淀法院)

  (3)债务人剩余财产仍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或债权人未能证明分割与逃债存在直接关联。

  大量案例表明,债务人通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已成现实问题,需法律回应。第三条将离婚财产处分纳入债权人撤销权范畴,大幅度提高“假离婚真逃债”的违法成本,但实务也需结合婚姻家庭法的价值导向,区分基于子女抚养、过错补偿等正当理由的财产倾斜分配与纯粹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财产转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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