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导航
新《公司法》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模板(仅供参考)
来源:火狐体育官方网站下载 发布时间:2025-05-12 23:52:55第一条 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根据《公司法》《中国章程》的规定,在公司成立中国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公司坚持党的建设与生产经营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推动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
第三条 本章程由公司出资人制定,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股东、公司、党组织成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二条 股东能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第十三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评估和备案程序,并办理财产权属的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该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向国资监督管理的机构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并向股东签发经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十七条 企业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做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经公司股东作出决定,企业能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对应的担保。
(三)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四)按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权优先按实缴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党的委员会设置、任期按党内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按不少于职工总数1%的比例配备。公司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并将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一般按公司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安排,从公司管理费用列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支持股东、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前置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公司党委的组织原则,是公司党委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制度保证。
(二) 坚持前置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三) 坚持质量与效率相统一。切实提升决策水平,既要避免仓促决策又要避免议而不决、决而不行,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实效性。
(二)公司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的事项;
(三)按照管理权限决定公司人员任免、奖惩,或按一定程序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人选,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事项要谋全局、议大事、抓重点,保证公司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支持董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的程序是:
(一)前置研究讨论。通过研究论证、意见征求,拟提交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事项,应先经公司党委研究讨 论,以党委会形式,对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提出前置研究意见,提交董事会、经理层作出决策。党委会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和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党委会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
(二)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应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充分沟通党委意见建议;
(三)会上表达意见。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会研究的意见和建议;
(四)会后报告。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会议结束后,要及时向党委会报告有关情况,党委会应对未执行党组织决定的党委成员进行批评纠正、问责、追责。
第二十七条 组织落实公司重大决策部署。公司党委会带头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公司重大决策实施的宣传动员、解疑释惑等工作,团结带领全体党员、职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公司发展的策略目标和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推动公司改革发展。
第二十八条 党委会建立公司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督查制度,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对公司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和法规、不符合中央和省委要求的做法,党委会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得不到纠正的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股东、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设股东会、监事会和监事,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所称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CEO、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财务负责人)与董事会聘用的其他人员。
(四)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CEO、财务负责人,制定经理层的绩效考核和奖励方案;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申请破产、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七)对公司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对公司重大事项做抽查检查,并按公司负责人管理权限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公司董事会由X名董事组成,其中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由公司出资人委派,并设职工董事1名,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在股东授权的范围内,决定公司资产处置、关联交易、对外捐赠或者赞助等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单笔投资额不超过人民币XX万元的主业固定资产投资或股权投资,其中股权投资、公司年度资本预算以外的任何新增投资不得向下授权;
(十四)聘任或者解聘公司CEO、首席财务官,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七)批准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制定经理层的绩效考核奖励计划方案,其中涉及股权的奖励计划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审批,不涉及股权的由董事会决定;
(十八)决定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法律合规管理体系的建立;
董事会对以上事项作出决定,属于公司党委会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范围的,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两次。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议,会议通知和所需的文件、信息及别的资料,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送达全体董事及其他列席人员。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议应当有过半数董事且过半数外部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董事通过。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可以表示同意、反对、弃权。表示反对、弃权的董事,必须说明具体理由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当遇到紧急事项且董事能够掌握足够信息进行表决时,也可采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者形成书面材料分别审议的形式对议案作出决议。
第四十条 董事会表决实行回避制度,董事与董事会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等相关主体有关联关系的,或涉及董事个人利益的,不得对该事项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另外的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一条 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第四十二条 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X名,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接受董事会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CEO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的任期由董事会决定。经公司出资人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总经理。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闭会期间向董事长报告工作,非董事总经理列席董事会议。经理层行使以下职权:
(十)制定除经理层以外公司职工的工资、绩效、福利、奖惩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五)协调、检查和督促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改革、管理工作;
经理层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属于公司党委会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事项范围的,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会的意见。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履行监事会职责,是公司的监督机构,成员不可以少于3人,其中至少有1名外部董事,同时至少有1名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议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原则上由外部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做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能够直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委员通过。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有不同意见应在会议记录中予以记载。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六)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四)提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缓开董事会议和暂缓对所议事项做表决的建议;
(五)根据董事会或者董事长的委托,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予以配合;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别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或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能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审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于次年3月31日前送交公司股东。
第五十四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日历年制,即每年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但公司的第1个会计年度应自企业成立之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结束。
第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国有资本收益管理规定执行。公司依照各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相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相关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制定劳动、人事和工资制度。
第五十七条 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依法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支持工会履行职责,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设施、活动场所等必要条件和相应保障。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审议批准。
第六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对公司做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批准后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同时,报上级党组织申请撤销公司党组织。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的规定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公司章程的修改,应当按规定程序报股东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由公司全体股东订立,自公司全体股东通过之日起生效的。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X份,公司股东壹份,公司留存壹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