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5年第1期要目

来源:火狐体育官方网站下载    发布时间:2025-03-31 04:46:35

  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6条确立了民事诉讼领域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反映出制度层面对于违法取证行为的规制坚持法秩序统一的理念。发端于刑事诉讼与英美法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不契合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特质。民事审判实务中反映出该规则适用的诸多问题,结构性的举证困境倒逼争议取证行为频发,亟待通过重建理性规制方案予以回应。有别于第106条确立的定性+定量限制的单向逻辑,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于违法取证所得相关材料的证据能力委诸法院个案裁量认定,并以阶段分析、双向权衡的利益衡量作为法官评价证据能力的基本逻辑。此外,第106条还存在司法解释造法化、一元庭审构造与证据规则属性相冲突等问题,其对形式正义的追求,与我国民事司法政策的实质正义取向亦有所偏离。因此,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规制违法取证行为不宜通过预设证据排除规则来完成,而应交由本案法官根据具体案件的真实的情况对争议材料的证据能力作出个别性判断,并在此基础上独立认定违法取证当事人的行为责任。

  作者:邵鑫宇、高富平(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华东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数据法律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数据时代,智能系统等大数据技术的革新改变了数据的价值实现机制,使数据成为了新生产要素。随着数据完成从副产品到生产要素的转变,亟待解决的就是数据权利的配置问题。公地性理论和治理——排他策略理论为数据权利配置提供了理论支撑。数据从副产品到生产要素进而转化为社会新质生产力的数据价值实现周期中呈现出了不同的数据类型,包括数据资源、数据要素和数据产品。界定不同数据类型的公地性旨在明确,在数据权利配置架构中是不是能够为相关主体配置完全控制特定类型数据的积极性权利。本文以数据类型与特性为基础,为数据权利配置提供了一种分析建构的视角及路径。通过数据访问权、数据来源者权和数据财产权的权利配置架构,构建权衡化解各利益价值冲突且适于数据价值实现的协调治理机制,实现数据开放流通与相关者利益保护。

  内容提要:只有厘清加重结果的加重处罚根据,才能实现加重结果的妥当归责。形态加重只是在描述结果加重犯的特殊构造。过失加重亦无法支撑起加重处罚根据。结果加重犯的加重处罚根据应在于危险加重,即行为不法阶段所创设的特殊危险,这一危险的本质属性是实施故意行为所导致的过失行为危险。将特殊危险作为加重结果的加重处罚根据,符合刑罚根据考量,同时能有效实现刑罚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功能目的。该过失行为危险具备同源性、进阶性的二元化特征。同源性特征侧重申明危险来源,契合过失行为危险的本质属性,能够妥当处理介入被害人自身过失情形下的特殊危险认定。进阶性特征是对危险程度的描绘,以同源性特征为前提基础,强调二者的内在联系,相较于高度性特征能够更为精确地表达出危险的特殊之处。

  内容提要:在框架性人格权侵权责任成立与否的认定中,《民法典》第 998条中动态系统论的适用将冲击现行证明责任规则。若由第998条中的衡量要素代替《民法典》第1165条中的构成要件发挥作用,规范说便难以适用进而形成一种证明责任自由裁量模式,该模式将导致诉讼构造错位并有损当事人的程序保障。事实上,第998条中的衡量要素是框架性人格权侵权责任内部法原理的具象化,可作为第1165条中规范性构成要件价值补充的指引,规范说由此仍可适用。受害人应对规范性构成要件的评价根据要素和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评价妨碍要素和事实则由行为人证明。法官需根据已获证明的衡量要素及事实来提取法原理,并按照重力公式判断规范性构成要件是否成立。同时应缓和适用过剩主张禁止原则并明确法官的释明义务,以保障规范说下《民法典》第998条的妥善适用。

  内容提要:澄清前置国家规定与刑法的界限是法定犯违法性理论的课题。与自然犯不同,法定犯保护制度性活动,而国家规定是制度性活动的构成性要素。集体法益理论误解了制度性活动的意义,难以划清刑法和前置法的界限。刑法和前置法保护法益的方式不一样:刑法确保国家内公民的自主地位,前置法是公民在获得该地位后,赋予公民开展各种活动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刑法是前置法的逻辑前提。公民的自主地位要求公民不受任何形式的强制和权力支配。法定犯的违法性依据在于制度活动中的参与者滥用或冒用制度赋予的权力压制其他制度参与者。行政法和刑法都规制制度性活动,但行政法关注制度性关系,而刑法仅关注其中的权力关系。自然犯和法定犯都侵犯了公民的自主地位,但自然犯是利用个人的力量优势,而法定犯是利用结构性的权力优势。法定犯要求立法者将更容易滥用或冒用权力的一方入罪;法定犯的认定需要仔细考虑制度中的权力结构,并根据权力对等的原理分配风险和义务。

  内容提要:认购碳汇替代性修复制度已经在司法实践中普遍的应用,成为双碳目标下生态司法实践创新的典范。随着这一制度实践探索的逐步深入,立法供给不足的问题日渐凸显,将其纳入生态环境法典之中则是上佳之选。在这一进程中,应当及时总结认购碳汇替代性修复的制度经验,充分论证其立法必要性,明确其在生态环境法典中的制度设计路径;应当理顺其入典的内外部逻辑,即在内部逻辑上处理好责任编内认购碳汇同法典其他编章的关系,在外部逻辑上处理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与其它相关立法的衔接;应当以契合生态环境法典系统化体系化为旨趣,以列举式立法的形式在生态环境责任编中形成实体规则+衔接规则的认购碳汇替代性修复制度规范,从而在立法上实现其法律体系的融贯。

  作者:董浩洋、肖泽晟(、南京传媒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省行政审判案例研究基地)

  内容提要:在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或检查的情况下,依然将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全部交由行政机关承担,可能会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为借助有举证能力的当事人的力量及时查明案件事实,督促其积极、主动地履行配合调查的义务,降低行政成本,按照公平分配举证责任的要求,有必要在法律上设立特定情形下推定行政相对人违法的规则,由行政相对人承担验证自己没有实施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举证责任。法律上可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同时具备以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情形的,推定其违法事实成立:一是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场所具有绝对控制权;二是直接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中获益;三是拒不配合调查或检查。但是,行政相对人能够举证验证自己不存在主观过错的,不得推定违法事实成立。

  内容提要:合同订立过程中第三人过错行为的类型错综复杂,对第三人责任的认定不可一概而论。第三人违反信赖保护义务侵害信赖利益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违反一般安全保护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二者互为补充。《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条对合同订立中第三人的赔偿相应的责任予以了规定,但需明确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不以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为前提,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与缔约当事人责任之分担,应依二者是不是真的存在共同过错以及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判定二者承担连带责任、按份责任或补充责任。第三人实施胁迫行为使缔约当事人违背真意订立合同,或者第三人侵害缔约关系,致使缔约当事人终止或中断缔约行为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内容提要:以康有为人权观作为研究对象,可发现近代观在形成中蕴含了一种以中国传统文明为底蕴的自主性立场。为应对西方文明的冲击以及维持儒学的生命力,康有为重构儒学普遍主义,将人权融入儒学之中。维新时期,他树立起孔子改制的形象,试图为儒学在义理上容纳人权这一人类共同价值以及在制度上吸纳政治参与提供合理性基础。庚子年后,在注释儒学经典以及写就的《大同书》中,他通过创造性地诠释天仁人性等儒学核心范畴或观念,系统性地融人权于儒学之中。康有为人权观在保持普遍性的同时,又具有儒家思想的底色,彰显了人权普遍性与个殊性的辩证关系,因此与近代西方人权观有重要区别。康有为的人权观植根于儒学内在发展的脉络,迥异于梁启超引介的对中国传统文明造成冲击的权利思想。康有为这种返本开新的创举,展现了近代观形成中的自主性,对当下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不无借鉴与启示意义。

  内容提要:情况判决是撤销判决的例外,其核心是法院对于重大公共利益的认定与权衡。但是,自益民公司案始,实践中慢慢的出现法院将特定人信赖利益纳入情况判决的适合使用的范围进而实现存续保护的做法,这集中表现在房屋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征收三个领域。在情况判决中,法官对信赖利益的考量存在独立保护直接公益化与间接公益化三种说理方式,这虽然有利于分析案件所涉及的多元法律关系,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但也隐含了削弱依法行政、妨碍妥善调整多元利益的风险。对此,在情况判决适用的源头控制层面,应当排除善意取得案件的适用,将撤销判决逻辑转变为履行判决逻辑;在理由限定层面,应当严谨论证所维护利益的重大性、规模性和现实性,将信赖利益作为辅量因素;在方式优化层面,应当通过合理的程序设计,允许原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的沟通协商,以便及时采取止损措施、促进相关利益的最大化整合。

  内容提要:基因技术是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关键着力点。专利制度作为配置新质生产要素的核心工具,与基因新质生产力之间的理论关联及其制度优化路径尚待厘清。在理论定位上,就生产力而言,基因专利是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就生产关系而言,专利制度是驱动基因技术融入市场经济体系的基本法律保障。全球演进历程表明,基因专利保护的深度和广度都在减弱。基于此,应从三个维度优化我国基因专利制度:其一,提高审查标准,排除对不具有明确遗传功能基因序列的专利保护;其二,完善基因数据利用规则,设立研究行为的豁免条款并授予基因数据挖掘衍生性成果专利权;其三,健全市场体制机制,完善基因专利要素定价以提高市场效率,同时保留政府宏观调控权限以防范市场失灵风险。

  内容提要:距不完全劳动关系首次提出已三年有余,但我国立法机关却并未围绕不完全劳动关系出台新的规定,致使我国理论界对其性质、内涵及界定标准等问题争议不断。结合我国新业态劳动者的用工特点来看,不完全劳动关系因具备一定用工自主权而呈现弱从属性,可视为劳动关系的特殊状态。在劳动法增设不完全劳动关系规定的同时,应当考虑对其他劳动保障缺口适用之可能性,从功能上取代雇佣关系。最后,基于事实优先原则,以用工自主权、生产资料所有权等要件对不完全劳动关系予以类型化区分,基于从属性之强弱予以递进式认定。

  作者:[德]伊丽莎·霍文 著、邹宏建 译、马寅翔 校(德国莱比锡大学,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华东政法大学、埃尔朗根-纽伦堡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内容提要:德国刑法中的财产保护主要以1851年生效的《普鲁士刑法典》为历史基础。20世纪后,随信息技术的持续不断的发展,股份、期待权或知识产权日益获得经济上的重视。与此相适应,通过出台相关法案,德国刑法对于财产的保护范围一直更新。直至今日,关注财产的刑事保护仍然具有重大意义。从所有权和占有的角度考察财产保护不难发现,对于所有权的保护涉及所有权人不受限制的对于物的支配可能性,而对于占有的保护则是碎片化和不一致的。就财产概念而言,无论是学界还是司法实践仍未形成共识,各种理论均有不足。纵观保护财产的各个犯罪构成,均具有间接家长主义和累积的保护目的两大特点。在《德国刑法典》中,财产的刑事保护并未形成一个无矛盾的体系,难以在有很大成效避免处罚范围重叠的同时,防止遗留处罚漏洞。未来,德国刑法应进一步强化对保障有关财产的制度的保护,并加强对造成抽象财产损失危险行为的处罚。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是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由江苏省教育厅主管;苏州大学主办,面向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法学类学术期刊。本刊以秉承东吴法学优良传统为目标;以刊载高质量法学学术论文为宗旨,尊重知识,尊重学问,力争以鲜明的特色;优秀的作品为学界搭建法学研究新的高端平台。本刊目前为季刊,设置“本期聚焦”;“学术专论”;“域外译文”;“经典判例”;“东吴法学先贤文录”等栏目,立足当代中国,顾及全球法域,诚邀海内外法学名家及学界新秀不吝赐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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