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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日报]王贵松:清楚作为行政法学概念的“危险”
来源:火狐体育官方网站下载 发布时间:2026-04-15 23:33:19“危险”作为多学科共用的多义词,在我国法令中的运用日渐增多。科技危险作为现代化的产品,与科技使用相伴而生。科技危险以科学上的不确定性作为底子特征,合适作为法学中危险概念的首要指称目标。传统的行政权在防护危险时,以确定性为条件,遵从经历规律的因果关系,针对特定原因者消除危险。为保证自在和开展,行政法不能超逸将危险防护办法使用于不确定的危险范畴。在不安全的情况中,除了危害产生具有充沛盖然性的危险,其他具有危害产生可能性的事态,都是危险。危险行政是国家依据科学的辅导在不确定的条件下作出的具有标准性斩草除根的活动。其并不是危害行政、给付行政、方案行政等行政类型的平行概念,它是在“记叙合适于危险社会这种现代社会的行政活动情况,包含着对传统行政法泛论的批评意味”。所谓危险行政法,是指标准和操控危险行政的法。从我国的法令用语现在的情况来看,立法安稳的是广义的“危险”概念,亦即产生危害的可能性,其包含了“危险”相形见绌。但是,从科技范畴的多部立法来看,咱们可在广义的“危险”概念中去除遵从经历规律的危险相形见绌,将剩下的“危险”亦即被称为狭义“危险”的相形见绌作为危险行政法的标准范畴。至于剩下危险或可承受危险,可不作为与危险、危险平行的概念来对待,其含义首要在于提示危险规制权限的鸿沟。
(作者王贵松,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原文刊载于《查看日报》2026年3月26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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