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丨民法典中的职工权益保护(十)

来源:火狐体育官方网站下载    发布时间:2026-07-08 14:29:00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我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正式诞生,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民法典》在现行民事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进行了编、订、纂、修,打通现有民法体系,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让我们一起看看其中那些关乎职工权益的内容吧……

  (一)职工在下班途中遭受自己承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伤残的,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是否还可以向交通事故肇事方主张赔偿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3、《工伤保险条例》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工伤保险赔偿所依据的是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依据的是民法的相关规定。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的企业和个人,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 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企业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上所述的职工,可以在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后,再向肇事方要求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损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企业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职工自行组织踢球或其他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导致受伤的,因为不是受企业指派,故受伤与工作无因果关系,不是工伤,风险自担。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2、《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允许超出劳动者当月工资的 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职工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的赔偿相应的责任由企业承担,企业赔付后,有权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职工追偿,其赔偿比例可以协商,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过错程度等判决。

  另外,劳动者因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等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公司有过错的,承担对应的责任。

  2、《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公司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公司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被派遣的职工是在为公司服务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劳务派遣公司有过错的,承担对应的责任,这种责任是按份额承担,并不是连带责任。

  相反,若公司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公司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2、《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受雇于个人老板的公民,与老板之间不形成劳动关系,若该公民在提供劳务期间受损,应该依据具体情形进行判断: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若不是第三人的行为导致的,根据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各自的过错承担对应的责任。

  此外,若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之后可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导致非常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损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3、《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企业提出赔偿要求。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相应的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企业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相应的责任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五)征求意见稿》,第 121条对工伤职工向企业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规定,规定工伤劳动者能要求单位支付精神抚慰金的具体情形。

  因此,能预见的是,在该司法解释正式对外发布实施以后,有可能将工伤职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纳入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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