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代垫社保费要求公司返还法院:不属劳动争议! 劳动法库

来源:火狐体育官方网站下载    发布时间:2026-05-24 15:40:12

  在陈某任职期间,某小学于2017年11月开始为陈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于2023年1月开始为陈某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在此之前,陈某于2016年1月至2017年10月自行补缴和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

  同时,陈某从2016年2月开始至2022年7月,每次自行缴纳半年或一年的医疗保险费。

  2025年1月3日,陈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小学支付其代为垫付的医疗保险费22857.84元及养老保险费(单位部分)6912元。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要求某小学支付代垫单位部分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其实质是企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自行缴纳后请求企业返还垫付的社会保险费。

  双方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符合不当得利的特征,属于一般的民事权益纠纷,而非劳动争议纠纷。

  应为不当得利纠纷,故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的影响,但应当受三年的诉讼时效影响。

  本案中,陈某在2016年1月开始就已经知道某小学未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已经知晓权益受到侵害。

  但陈某在2025年1月才向仲裁机构主张权利,故陈某垫付的养老保险费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不予支持。

  同理,陈某垫付2015年至2021年的医疗保险费,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不予支持。对陈某垫付的2022年医疗保险费,予以支持。

  陈某上诉认为:本起纠纷本质上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劳动者向企业追索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属于特殊的债权请求权。

  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应受到时效的限制。

  二审判决:员工自行缴纳使得欠缴社保问题已不存在,争议标的已消灭,符合不当得利特征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都规定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但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管理、赔付等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责,相关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并非企业与劳动者间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关于“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相应的损失发生的纠纷;”的规定。

  只有企业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企业赔偿相应的损失的,才属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本案中,陈某已经办理社会保险手续,陈某主张追偿垫付的保险费用,依照上述规定,陈某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同时,由于劳动者的缴纳行为事实上已经使得企业不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社会保险争议标的已消灭。因此,陈某该项诉求,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致使对方受损的法律事实。陈某该项诉求,符合不当得利的特征,应适用不当得利纠纷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六条“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的规定。

  陈某该项诉求,应当适用三年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亦不属于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本案中法院认为,员工自行垫付本应由企业承担的社保费用后,向企业追偿的,因员工的缴纳行为已使欠缴状态消失,社保争议标的消灭,该类纠纷属于不当得利纠纷,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作为不当得利纠纷,员工追偿代垫社保费用的请求权受三年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自员工自行缴纳社保费、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计算。员工切勿长期怠于行使权利,否则将面临丧失胜诉权的风险。

  法院受理的社保类劳动争议,仅限于“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手续,且社保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员工无法享受社保待遇而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的情形。单纯的社保补缴、追偿垫付费用的诉求,法院一般不予作为劳动争议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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