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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胜诉后如何查询对方有无提起一审起诉?
来源:火狐体育官方网站下载 发布时间:2026-01-11 18:10:20
劳动纠纷案件较为特殊,在仲裁阶段还允许“反申请”的做法,但一旦进入一审阶段,就无法“反诉”了。也即,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只能在各自收到仲裁裁决后的十五日内起诉,无法因对方一审起诉而自动获得“反诉”对方的机会。
比如,一些案件中,当事人仲裁阶段只是部分胜诉,但出于息事宁人的想法,自己迟迟没有起诉,觉得对方也不会起诉。结果一个多月后(甚至两三个月后),突然收到一审法院转来的对方一审起诉材料。此时,当事人也想起诉,但由于已超越十五天的起诉期,一审阶段只能做单纯的防守一方——“被告”了。
因此,有些当事人在拿到部分胜诉的仲裁裁决后,想了解对方有无起诉,作为自己是不是也起诉的参考。
一、致电仲裁书记员(或仲裁委立案庭电话,或其他查询电话),了解对方是否有过来开《送达证明》
从公司角度,其不服仲裁,需继续起诉一审的,要向仲裁委要具一份仲裁裁决书的《送达证明》(能联系书记员出具,也可能由仲裁委前台或档案室出具)。
(一)比如,可以问下仲裁阶段的书记员,“对方那边有无过来开《送达证明》?”
这种情况下,对方提起一审的概率是比较大的,毕竟这类材料也无另外的的用途,专门过去一趟开这类材料,较大概率是为了提起“一审起诉”。
假设,仲裁委离得不是很远,还可以直接到仲裁委找书记员查询,或者在仲裁委窗口查询。
假设对方开了送达证明,我方也可以现场开一个《送达证明》备用——万一我方也要起诉,这个《送达证明》就可以用上了。
一般而言,一审要尽量做进攻的一方(互诉原告),建议还是不要做纯防守的一方(被告)
也有些案件中,对方开了《送达证明》,但最终没有起诉,或者虽然起诉,但耽误了时间,超过了起诉期限,未获法院受理。
二、在对方开了送达证明的情况下,可以拨打当地法院立案庭电话查询,或者拨打“当地区号+12368”电话查询对方起诉情况
在查询到对方开具了送达证明的情况下,对方有较大概率起诉,但仍需联系当地法院立案庭进行确认。
比如,可以致电有管辖权的法院(有管辖权的法院可能有两个,一个是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另一个是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法院,可以拨打相关法院立案庭电话,或者总机电话,这些都可以在法院官网、官方公众号等途径查询到),请法院的工作人员查询一下对方是否有起诉,或者查一下本人名下是否有刚立案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大部分情况下,一审法院要求劳动纠纷的原告提供仲裁裁决书的送达证明,但也有一些法院持比较宽松的做法,起诉的一方提供仲裁裁决书的EMS信封、EMS签收记录的,也可当作仲裁裁决书的送达证明。
以及,现在随着“电子送达”的普及,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在电子送达平台自行下载“送达证明”。
甚至,有些仲裁委在电子送达裁决书时,也可能提供一份电子版的“送达证明”——不需要单独申请。此时,可能没办法通过查询对方开具送达证明的情况来判断有无起诉了,只能在起诉期内,及之后一段时间内,电话联系有管辖权的法院查询对方有无起诉。
假设担心一审阶段只有对方起诉,自己没有起诉,等到自己接到法院应诉通知,告知对方起诉了的时候,自己想起诉却错过了起诉期的,也可优先考虑先起诉,之后再决定是不是撤诉。
再次提示:劳动纠纷一审不存在“反诉”的说法,不能因为对方起诉了,我方也自动获得“反诉”的机会,不服仲裁裁决的,双方当事人均只能在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后的15日内起诉一审法院。
以深圳地区为例,当地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就明确了不支持劳动纠纷的反诉,“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在收到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十五日后提出起诉或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十二、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不属于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该依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在收到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十五日后提出起诉或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分别规定十五日、三十日,均应从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书的次日起算。
因此,假设后续发现对方没有起诉,自己对仲裁裁决也比较满意的,可以撤回一审起诉,此时仲裁裁决生效,对方不履行的,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不过,假设仲裁诉求全部都得到了支持,此时可能不好找起诉一审的理由。或者,假设当事人为公司方,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此时我方也无法起诉。这两种情况下,就只能推测对方会否起诉,并认真准备后续的诉讼应对材料了。
作者: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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