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火狐体育官方网站下载    发布时间:2025-04-20 21:29:34

  《嘉兴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九届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维护承包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承包农村土地的权利。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二)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能够使用农业农村部制定的示范文本。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指导发包方和承包方订立、变更、终止承包合同,并对承包合同实施监督,发现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发包方更正。

  (四)承包期内,因政策性原因新增承包户的,经发包方同意,双方可以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成立。

  承包合同改变的,变更后的承包期限不允许超出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承包方提出变更的,变更不得影响第三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一)承包地被征收、发包方依法调整承包地或者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应当变更、终止承包合同。

  (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应当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实施,调查应当涵盖本行政区域内发包方、承包方及承包地块等信息变化情况。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

  (三)承包方自愿交回、依法自愿有偿退出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承包期内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消灭,并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承包方自愿交回或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交回承包地的其他补偿,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决定。自愿交回或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涉及补偿的,需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四)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承包方之间可以互换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同承包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互换合同备案后,互换双方应当与发包方变更承包合同。互换合同备案未通过的,发包方应当告知承包方备案未通过的原因,更正后再备案。

  (五)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承包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交申请。发包方同意转让的,承包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发包方无法明确理由的,不得拒绝承包方的转让申请。未经发包方同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无效。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受让方应当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承包期内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消灭,并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六)承包方申请承包合同改变、终止的,应当向发包方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3.承包方分立或者合并的协议,交回承包地或依法自愿有偿退出的协议,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转让合同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涉及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还应提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终止或相应变更的协议;

  发包方负责组织承包合同改变或终止的,应当提供承包地征收等依法变更或终止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承包方申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改变、终止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发包方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业务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管理部门能要求申请人提供较为合理的理由。

  (二)承包期内,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订立的承包合同,以及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办理变更的,以最新合同为准。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按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执行。

  (三)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应按照农业农村部门、档案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承包方、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查询、复制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和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有关的资料,发包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提供。

  (五)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应用平台,开展承包合同网签。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管理,组织并且开展数据采集、使用、更新、保管和保密等工作,按要求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数据,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数据抄送等方式与有关部门实现数据互通共享。

  (六)从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相关知识和业务技能。

  管理部门专业方面技术不足的,可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和数据的保管、更新、使用及安全保密等工作,包括实地批量处理日常管理服务需求,协助申请人形成日常管理办理材料等。

  (一)本办法所称“承包合同”,是指在家庭承包方式中,发包方和承包方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二)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照上级出台有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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