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线法律与金融真题考情分析、答案详解和备考建议

来源:火狐体育官方网站下载    发布时间:2025-04-07 22:23:36

  答题必须写在由各考点提供的教育部统一格式的业务课答题纸上,凡写在其他任何非教育部统一格式答题纸上的答题内容一律无效。答题纸装订线左侧的考生姓名、报考专业和考生编号三项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准确,错填、漏填或在指定位置以外地方填写的一律不给分。

  1、甲、乙、丙、丁各出资50万元成立春华公司,甲将其股份转让给乙代持,公司章程上写明股东为甲乙丙丁,股东名册上登记的是乙丙丁,按照新《公司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回答下列问题。

  (2)丙将股权转让给戊,后来丙主张出售股份前公司侵害其股东利益,想查阅自己持股期间的公司的会计账簿与凭证,请问丙有无查阅权?公司有无正当理由拒绝丙,法律依据是什么。(8分)

  (3)丁实缴出资后将50万中的49万元从公司转出,另外的股东能否适用股东除名规则将丁除名?(5分)

  2、A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赵、钱、孙、李分别出资40万、30万、20万、10万,均已实缴。赵担任董事长,5日赵召集钱、孙参加同月18日的股东大会,未通知李。当天赵、钱、孙参会,孙主持。会议讨论了公司为赵做担保,与赵的债权人B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修改章程,修改内容:“企业能用公积金发放分红”;根据赵的临时提议讨论了与C公司的合并事项。三项表决,赵和孙同意,钱反对。孙认为已达到2/3的多数,宣布决议均通过。

  3、《证券法》第13章规定了“法律责任”,第220条体现了证券民事责任优先理念。

  (3)民事责任优先原则的实现在实践中有何困难?能够最终靠哪些制度实现该原则?(5分)。

  4、《证券法》第9条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相关法律规定。

  (2)私募监管与公募监管有哪些共同点与不同点,可以以证券、基金等为例谈谈你的理解。(15分)

  按照概念、分类、意义、作用、功能、法理、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方面依次作答。

  法定一般解除权: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够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说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够实现合同目的。(5分)

  法定任意解除权: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等),当事人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后可以解除。(3分)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合同。(2分)

  让与担保的法律上的约束力。担保成立后实现前,担保人已经将担保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发生以下法律效果:让与担保合同有效;流质契约条款无效;让与担保物权设立。(4分)

  后让与担保的法律上的约束力。担保成立后实现前,担保人尚未将担保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仅在实现担保时,担保人才将担保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因此发生以下法律效果:让与担保合同有效;流质契约条款无效;让与担保物权未设立;后让与担保只有债的效力(4分)

  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目的,来管理和处分的财产。(2分)信托财产在法律上和名义上都归属受托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指信托财产区别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仅服从于信托的目的而独立存在。(2分)

  具体表现为:独立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1分);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1分);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和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独立于受益人的财产(1分);强制执行的限制(1分);抵销的禁止(1分);混同的排除(1分)。

  信托法相关的内容是重点也是难点,考察以简答题的形式为主,分值在10分左右。

  保险行业本就是分散风险控制风险的行业,信息不对称是该行业交易成本的主要来源。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由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人们在保险实务中越来越感到诚信原则的重要性,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最大限度地遵守这一原则。保险人在标的的信息和控制上处于绝对弱势,缔约意思建筑在投保人的诚信告知上,风险控制建筑在其善意管理和诚信通报上。(2分)

  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作出信息提供义务的要求,投保人在保险信息、附和合同上处于弱势,缔约意思建筑在保险人的诚信说明上。

  如实告知义务。告知范围有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不是承保和足以影响保费率或增加特别条款的重要情况。告知方式为询问告知,投保人一定要如实告知。如果违反该告知义务,保险人得以解约或拒绝承担保险责任。(2分)

  说明义务。这是对保险人的诚信要求。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人已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标的受让人以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人未向其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为由,主张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分)

  通知义务。投保人的义务,包括危险增加通知、保险标的流转通知、出险及时通知。投保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可能会引起各种变故造成的危险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不利后果。(2分)

  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作出信息提供义务的要求,履行说明义务,保险人应当如实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2分)

  属于真题,但它是重点,且公司法新修所产生的很多问题本质源于民法观念在商法领域的滥用。

  民商分立是指在民法典之外另行制定商法典,民法典与商法典并存。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就立法体系而言,在民法典之外另定单独的商法典;二是就法律运行机制而言,民法和商法共同实现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二者各自独立而又相互依存。采用民商分立模式的典型国家是法国、俄国等。而民商独立,是指民商法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属于两个独立并存的部门法,民法在商法之外还可以制定商法典。这其实就是对民商分立模式的一种表述,强调了民法与商法作为两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存在。总的来说,民商分立更侧重于描述民法典与商法典在立法体系上的并存关系,以及民法与商法在法律运行机制上的相互独立与依存;而民商独立则更侧重于强调民法与商法作为两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2分)

  商法是客观存在的。无论是承认民商分立的国家,还是承认民商合一的国家,客观上都存在实际意义上的商法。商法不是依人们的主观意志存在和发展的,它是商品经济发展尤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2分)民法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民法适应了简单商品经济时期调整以自然人、家庭为中心的商品交换关系的需要,而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是高度组织化的商品经济,是法制经济,民法的基本理念和原则不能适应现代化市场经济的要求。就市场主体而言,现代企业组织的形式主要是公司法人。就市场交易而言,无论是形式还是内容都发生了惊人的变化,需要新的部门法律——商法予以系统地调整。(2分)商法规范偏重于技术性。民法规范偏重于伦理性,反映了一国民族的文化特征,带有很强的地区性、传统性;商法规范偏重于技术性,反映了现代经济讲求效率和便于国际贸易交往的要求,带有很强的通用性和创新性。(2分)商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这种调整对象可以与民法的调整对象分清界限。更重要的是,商法的调整对象以其独特的市场调节机制保证市场运行的整体性和协调性。而民法只能分散地、个别地保障私法主体利益。(2分)

  1.甲、乙、丙、丁各出资50万元成立春华公司,甲将其股份转让给乙代持,公司章程上写明股东为甲乙丙丁,股东名册上登记的是乙丙丁,按照新《公司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回答下列问题。

  (2)丙将股权转让给戊,后来丙主张出售股份前公司侵害其股东利益,想查阅自己持股期间的公司的会计账簿与凭证,请问丙有无查阅权?公司有无正当理由拒绝丙,法律依据是什么。(8分)

  (3)丁实缴出资后将50万中的49万元从公司转出,另外的股东能否适用股东除名规则将丁除名?(5分)

  股东身份是股权社员权性质的重要体现,也是公司治理的重要一环,但在实践中,股东名册往往不被公司重视。

  乙丙丁是线分)股东的身份及其权利涉及股东与公司两者,在于内部关系,以股东名册为准。章程与股东名册记载不符,股东名册变动在后,以股东名册为准。(2分)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分);股东的出资额(1分);出资证明书编号(1分)

  (2)丙将股权转让给戊,后来丙主张出售股份前公司侵害其股东利益,想查阅自己持股期间的公司的会计账簿与凭证,请问丙有无查阅权?公司有无正当理由拒绝丙,法律依据是什么。(8分)

  旧公司法司法解释条文与新《公司法》规定原理一致、不存在冲突时,旧公司法司法解释能够继续适用。

  丙是否有权查阅需要具体认定。(1分)《公司法解释(四)》规定,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损,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即原则上股东身份丧失,知情权随之丧失;但退出股东有初步证据证明其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仍可以对其持股期间的公司文件材料行使知情权。(3分)

  有正当理由可以拒绝查阅。(1分)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分)

  (3)丁实缴出资后将50万中的49万元从公司转出,另外的股东能否适用股东除名规则将丁除名?(5分)

  不可以(1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企业能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2分)丁未抽逃全部出资,不可以进行除名(2分)。

  股东的救济手段:董监高协助股东抽逃出资,另外的股东可以发起股东代表诉讼,追究其违信责任;发起股东抽逃出资,诚实守信股东有权依据公司设立协议,请求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其他股东能通过召开股东会,限制抽逃出资股东股权的财产收益权。(每点2分,至少写一点)

  公司的救济手段: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抽逃出资股东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公司可请求股东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该股东是公司的董监高、影子董事或实质董事,还需要承担违信责任。(每点2分,至少写一点)

  去年考过,对线万元,赵、钱、孙、李分别出资40万、30万、20万、10万,均已实缴。赵担任董事长,5日赵召集钱、孙参加同月18日的股东大会,未通知李。当天赵、钱、孙参会,孙主持。会议讨论了公司为赵提供担保,与赵的债权人B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修改章程,修改内容:“公司可以用公积金发放分红”;根据赵的临时提议讨论了与C公司的合并事项。三项表决,赵和孙同意,钱反对。孙认为已达到2/3的多数,宣布决议均通过。

  公司决议是公司治理的重要一环,但在实践中,公司开会往往不被相关责任主体重视。【参】

  召开股东会应当通知所有股东,本案中未通知李刚;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应当由董事长赵明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至少十五日之间前通知各股东,本案只提前了13天;为赵提供关联担保,赵应当回避;公司对外担保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另外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公积金只可以用于增资和补亏,不能用于分红;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而不是当场提交;临时提案需要提前通知其他股东,而不是当场讨论,股东会只能讨论通知内的内容;赵的担保是关联交易,且赵为董事,应当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每点2分,少找了,能够最终靠表述清楚以下法条来多拿2分)

  可撤销情形: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可撤销。但是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不成立情形: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有且只有以上几种,该法条是封闭的,没有兜底条款)

  综上,第一个决议不成立,第二个决议无效,第三个决议存在较多瑕疵,可撤销。

  每年公司法考察的分值在50分左右,考察以论述题和案例题的形式为主。【复习建议】

  公司决议相关的内容是重点也是难点,考生要多花时间全面复习,力求对不同的决议效力有体系性的掌握。(2)决议法院否定,分析A公司与B公司的担保合同的效力。(4分)

  常规重点,公司担保属于变相减少公司的资本信用,需要特别规范。【答题技巧】

  答题要善于结合新公司法、旧公司法解释、九名纪要等重要法律文件的相关制度。【考点分析】

  该决议不成立。为赵提供关联担保,赵应当回避,公司对外担保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另外的股东(要排除赵)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的决议不成立。(1分)

  《公司法解释四》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1分)

  善意的认定标准参照适用九民纪要的思路。白云公司应当尽到形式审查义务,对公司为关联方(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的,需审查其股东大会决议,看表决人员及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要求。(1分)

  考生要多花时间全面复习,并需要结合不同法条进行学习理解。(3)分析A公司与C公司的公司合并合同效力。(3分)

  答题要善于结合新公司法、旧公司法解释、九名纪要等重要法律文件的相关制度。【考点分析】

  决议可撤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可撤销。但是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1分)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1分)该种情形下,C公司的善意要求低于B公司。(1分)

  对公司决议对外和对内的效力同时掌握。3.《证券法》第13章规定了“法律责任”,第220条体现了证券民事责任优先理念。

  (3)民事责任优先原则的实现在实践中有何困难?可以通过哪些制度实现该原则?(5分)。

  民事责任是指违反证券法规定所造成的损失,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在证券市场交易中,违反证券法规定的行为包括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这些行为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经济损失,因此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在民事责任的处理中,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监管机构投诉,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下,被判定违法的行为人需要向受害者支付赔偿金,并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新证券和原证券法一样,明确规定了民事责任优先原则。新证券法第23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是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里的罚款是行政责任承担方式之一;罚金是刑事责任承担方式之一。当民事、行政、刑事三种财产责任同时并存而责任人又不能完全支付时,如果先缴纳罚款、罚金,就等于让民事责任的受偿人(往往是被害人)客观上成了承担罚款、罚金的主体。这样做的结果,虽然违法者得到了经济上的制裁,但被害人却没有得到相应的赔偿,其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因此,我国证券法和公司法都明确了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证券法规定所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和标准,如果违反这些规定,就会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形式包括警告、罚款、暂停交易、吊销证券执照等,力度不同,具体执行情况还要看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在行政责任的处理中,证券监管机构是主要执法机构。一旦发现违法行为,证券监管机构会对其进行调查,如果证实了违法事实,就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投资者也可以向证券监管机构举报违法行为,发挥监督作用。

  刑事责任是指违反证券法规定所承担的刑事责任。证券法规定了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属于刑事犯罪行为。如果进行这些行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还有可能面临法律的刑事惩处,如拘留、罚款、有期徒刑等。在刑事责任的处理中,公安机关是主要执法机构。一旦发现刑事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会对其进行调查,并依法进行起诉和审判。我国证券法虽然不能直接规定刑事责任的条款,但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刑法中有10多个具体条款和证券法中的有关规定相呼应。例如,证券内幕交易行为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等,它们在证券法和刑法中都有规定,行为样态几乎是一样的。所不同的是,它们在证券法中属于违法行为;但在刑法中,这些行为由于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变成犯罪行为了。新证券法中,实际上仍然延续了这一格局。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丝毫没有减少。只不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句话,从分散规定变成了集中规定而已。

  证券民事责任相关的内容是重点也是难点,考生要多花时间全面复习,力求对责任体系有体系性的掌握。(2)为什么规定民事责任优先原则?(10分)

  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强调国家不与民争利,民事责任既是对国家的负责,也是对受害当事人的负责,其最终目的是补偿受害人,恢复其受损权利。民事责任优先原则体现了国家对民事主体个人利益的保护优先于国家利益,是一种亲民之举,强化了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在违法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所有责任时,民事责任优先原则意味着优先保护受害人利益,即使可能牺牲国家利益。(4分)

  法金融学理论认为,一国金融市场发展的程度与一国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呈正相关关系,即一国投资者保护机制越完善,其金融市场发展越蓬勃;一国投资者保护机制越弱化,其金融市场发展越疲软。因此,要提升一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水平,立足点在于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都必须加强投资者保护的力度。在证券市场中,投资者保护机制主要体现为民事责任,即通过民事赔偿对投资者进行直接的救济。当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沦为空谈,其继续参与证券投资活动的积极性将会大为降低。(3分)

  心理学相关研究表明,民事赔偿对于受害投资者具有独特的心理抚慰效应。如果拒绝民事责任优先,投资者获得赔偿的权利则让位于国家。根据相对剥夺理论,某一主体想要获得某一标的物,该主体认为其获得该标的物是有权并可行的,却获取失败并且该等失败不可归责于该主体,在此情况下其他类似主体获得了该标的物,这一主体便会产生相对剥夺感的愤懑情绪。(3分)

  考生要多花时间学习证券法法理。(3)民事责任优先原则的实现可以通过哪些制度?(5分)

  建立行政处罚和刑事罚金暂缓入库制度或申请退库制度,则投资者经济损失也能得到有效弥补,但这就牵涉我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问题。将证券罚没款暂缓入库和申请退库两种路径作为作为中长期方案予以考虑。证券罚没款暂缓入库和申请退库两种路径都存在较大的现实操作难度,存在较明显的体制性障碍,短期内不太可能实现。相比较而言,暂缓入库的难度更大,而申请退库尚有一定可能性。(2分)

  引入公平基金制度。公平基金制度的本质是改变证券罚没款的用途,将证券罚没款用以补偿由于证券不当行为而受害的投资者的损失,而不是传统上的将其直接上交国库。(1分)

  考生要多花时间学习证券法热点。4.《证券法》第9条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相关法律规定。

  (2)私募监管与公募监管有哪些共同点与不同点,可以以证券、基金等为例谈谈你的理解。(15分)

  私募发行的优势(每点1分):针对性强,私募发行主要面向特定的投资者群体,这些投资者往往对发行人的业务模式和市场前景有较深的了解,因此更容易达成投资意向;灵活性高,与公开发行相比,私募发行的流程更加灵活,可以根据投资者的需求和发行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成本较低,由于不需要通过公开市场进行大规模的宣传和推广,私募发行可以节省大量的营销和发行成本;保护商业秘密,私募发行过程中,信息披露的范围和程度相对有限,有助于保护发行人的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快速融资,私募发行的流程相对简单,可以缩短融资周期,快速获得资金。

  私募发行的不足(每点1分):投资者范围有限,私募发行的投资者数量有限,这限制了资金来源的多样性,也可能影响到证券的流动性;流通性差,由于私募发行的证券不在市场上公开交易,其流通性相对较差,投资者在需要变现时可能面临困难;社会信誉增益小,私募发行由于不公开,可能不利于提高发行人的社会知名度和信誉度,对于品牌的长期发展可能存在不利影响;募集规模小,公开募集由于面向广大投资者,通常能够募集到更大规模的资金,这对于需要大量资金支持的项目尤为重要。

  实质证券与发行方式的关系。(2)私募监管与公募监管有哪些共同点与不同点,可以以证券、基金等为例谈谈你的理解。(15分)

  法律框架: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都受到中国证监会的监管,并依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保护投资者:两者的监管都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信息披露要求;

  信息披露:尽管程度不同,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都需要一定程度的信息披露,以确保透明度。

  发行对象:公开发行面向的是广大不特定的投资者,而非公开发行则面向特定的投资者群体,如合格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等;

  发行方式:公开发行通常需要经过证监会的核准,而非公开发行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豁免核准;

  监管强度:公开发行由于涉及广大投资者,监管机构对其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管;非公开发行的监管相对宽松,因为其影响范围较小,且投资者通常具有更高的专业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行政处罚金处理:在行政处罚中,公开发行的罚没款项全额上缴国库,而在美国SEC的例子中,罚没款项能够适用于补偿受损的投资者,中国证监会也在逐步强化对投资者的保护;

  市场准入门槛:公开发行的市场准入门槛相对较高,需要满足更多的条件和标准;非公开发行则相对灵活,可以针对特定情况和投资者群体进行调整;

  流通性:公开发行的证券通常具有更好的流通性,因为它们在交易所上市交易;非公开发行的证券流通性较差,因为它们不在公开市场上交易。

  综上所述,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在监管上既有共同的目标和原则,也有因为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和市场影响范围不同而产生的监管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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