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律讲法丨刑法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制度

来源:火狐体育官方网站下载    发布时间:2025-12-14 07:46:20

  正当防卫这类案件被关注的原因:首先,在于这些案件非常贴近我们普通人的生活,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是很大概率能够遇到的;其次,在于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受“死者为大”观念的影响,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比较难,司法判例很多都将防卫行为认定为互殴,进而追究防卫者的刑事责任,能够认定为正当防卫的很少,正当防卫制度也形同虚设,这使得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与司法裁判存在比较大冲突,群众不知道遇到不法侵害到底能不能还手。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明确认识,并希望以防卫手段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

  不法侵害事实包含:A存在不法侵害行为,B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也就是不法侵害具有紧迫性。

  (2)防卫人要处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

  正当防卫意图作为正当防卫的主观要件,对于正当防卫的成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之所以对正当防卫从主观上设定一定的条件、限制,是为避免别有用心之人故意利用正当防卫制度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以下几种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

  指行为人处于侵害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然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这种行为,从形式上看,可能全部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但因不法侵害由挑拨者故意诱发,挑拨者主观上不仅不具有正当防卫的意图,反而是出于侵害意图,因此,这样的一种情况所谓的防卫,实质上是有预谋的不法侵害行为。

  指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互相攻击的行为,互相斗殴的双方都不是正当防卫。尽管侵害行为在时间上可能有先后之分,侵害结果在程度上可能有轻重之分,但双方行为都不存在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这是因为,一方面,在相互斗殴中,双方相互同意或默许他人的殴打,另一方面,在相互斗殴中,双方的行为主观上都不具有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的目的。

  但是,在斗殴中,也也许会出现正当防卫的条件,A如果非法侵害的一方已经放弃侵害,例如,宣布不再斗殴或者认输、求饶、逃跑,而另一方仍穷追不舍,继续加害,则已经放弃侵害的一方就具备了进行正当防卫的前提,可以为制止对方的进一步加害而采取必要的反击措施。B在一般性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另一方生命受到严重威胁时,可以对升级的不法侵害实施防卫。

  (3)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这类行为明显缺乏防卫意图的正当性,不能成立正当防卫。例如,在他人抢劫自己盗窃所得的赃款时,以防卫手段保护自身盗窃所得的赃款,因为其所保护的利益不属于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不具备正当防卫的主观要件。当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行为被确定时,对侵害者和防卫者要分别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分别定罪量刑。

  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是正当防卫的前提和起因条件,假如没有不法侵害行为就不存在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的不法即违反法律,既包括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也包含别的一般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但并非对任何违法行为都能够直接进行防卫,正当防卫以必要性为前提,只有对那些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持续性的不法侵害,在采取正当防卫能减轻或者避免法益侵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宜进行正当防卫,例如,对于不履行合同的民事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应进行正当防卫,再如,对于行贿受贿行为,不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对于没有社会危害性的合法行为,即使从当事人的立场看具有某种侵害性也不允许当事人实行正当防卫。例如,对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行为,即便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行为侵害了当事人的权益,也不能对上述行为实施正当防卫。再比如,《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了,对于(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人,任何公民都能马上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此时,即便扭送的人民群众控制了当事人,侵害了当事人的身体自由,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但并不是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能够直接进行正当防卫,对仅危害公共秩序及整体法律秩序的行为,在国家机关能够及时有效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情况下,公民没有必要也不应进行防卫。这既是为避免正当防卫被滥用,也还是为了保护公民个人。例如,对于闯红灯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该行为确实扰乱了道路交互与通行秩序,旁人能够最终靠言语进行劝阻,但不能对其闯红灯的行为进行正当防卫。对行人闯红灯进行防卫,有几率会使双方在道路上进行互殴,反而极度影响了公共秩序;对机动车闯红灯进行防卫,那对防卫人就更加的危险。对于聚众殴斗的行为也不应进行正当防卫,聚众斗殴的两方均为严重的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但你若仅对其中一方实施正当防卫,有很大的可能性导致办案机关认定你与另一方是一伙的,若你对两方均实施正当防卫,你又打不过。

  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客观上并无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因而进行防卫的,属于假想防卫。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令权益处于紧迫的危险之中,从而使防卫行为成为保护权益的必要手段。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慢慢的开始且尚未结束。当侵害行为尚未开始,尚未危及合法权益时,没有必要实施正当防卫,当侵害行为已结束,危害结果已发生时,正当防卫毫无意义。

  不法侵害开始的时间,能够理解为侵害人慢慢的开始直接实施侵害行为,例如,杀人犯持刀向受害人砍去。当然某些情况下,虽然不法侵害尚没有实施,但合法权益已直接面临侵害的危险,不实行正当防卫就可能会丧失防卫的时机。在这种情况下,实行正当防卫也应当是合适的。例如,在持枪杀人的案件中,当行凶者拿出枪的时候就可以实施防卫,不需要等到行凶者瞄准或者扣动扳机时,否则就不能够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

  不法侵害尚未结束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或行为导致的危害状态尚在继续中,可以是不法侵害行为本身正在进行中,也可以是行为已结束而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以抢劫为例,当行为人实施抢劫被害人包时,被害人反抗,行为人与被害人进行拉扯,此时的抢劫行为就没结束,可以对其实施正当防卫行为。被害人一方力气比较大,行为人没有将包抢到,但他没有离开现场,口头上仍要求被害人将包给他,这时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被害人一方力气小,包被行为人抢了,但被害人一直在追行为人,此时,虽然抢劫行为已结束,但被害人的包一直还处于被抢状态,仍旧能实施正当防卫。被害人没跑过行为人,跟丢了,此时,就不能在对行为人实施正当防卫了,因为被害人在现场已经不具有将包在取回的可能性。

  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结束时进行所谓的防卫,我们叫做防卫不适时,根据发生的时间阶段,分为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

  例如,A在幕后唆使B杀害C,在B正在杀害C的过程中,只能对B实施正当防卫。

  理论上来说,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所必需的,就是必要限度之内的行为。是否必需,应当全面分析案件得出结论,一方面要分析不法侵害行为的危险程度、侵害者的主观内容,以及双方的手段、强度、人员多少与强弱、在现场所处的客观环境与形势等。

  这种判断主观性较强,且每个案件的情况不一样,无法统一一个标准。例如,面对同一个侵害人,如果是一个比较强壮的男性,可能将侵害人打成轻微伤,侵害人就觉得打不过对方,就可以让侵害人停止侵害,如果是一个身体较弱的女性,可能将侵害人打成重伤,让侵害人无法行动,才能让侵害人停止侵害。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特殊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只能是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一般正当防卫所针对的是需要防卫的任何犯罪与其他一般违法行为。

  2.特殊正当防卫没有必要限度,因而不存在防卫过当;一般正当防卫具有必要限度,因而存在防卫过当。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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