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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买卖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火狐体育官方网站下载 发布时间:2025-03-12 01:12:03各区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区市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买卖平台体系建设运行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买卖平台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买卖平台运行,构建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买卖平台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买卖平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买卖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本办法所称行政监督部门是指《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确定的行政监督部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买卖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发展趋势,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买卖平台相关工作。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买卖平台相关工作。各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公共资源交易买卖平台主要运行服务机构,依法依规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交易、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开展交易大数据分析,为宏观经济决策、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交易市场提供参考和支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包括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烟台市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烟台市公共资源(能源)交易中心。
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设立、合并、变更或撤销,应当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评估意见后,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八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应当按照交易、服务、监管功能定位分类建设子系统,与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建设的业务系统实现相互连通和信息资源共享。
第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买卖平台电子交易系统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各类主体依法建设,为市场主体提供在线交易服务。
第十条公共资源交易买卖平台电子服务系统应当依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设,为交易信息汇集、共享和发布提供在线服务。
第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买卖平台电子监管系统应该依据在线监督需求和电子监管事项建设运行,为综合管理部门、行政监督部门、纪委监委、审计部门提供在线监督通道。
第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凡列入《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买卖平台进行交易。鼓励目录外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买卖平台交易。
第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该依据全国分类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改善服务流程和标准。
第十四条在公共资源交易买卖平台交易的项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交易规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
第十五条进入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买卖平台交易的项目,所需专家应当从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公共资源交易买卖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网络信息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公共资源交易买卖平台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第十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等应当依照国家公共资源交易买卖平台服务标准和不一样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确定,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买卖平台电子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公共资源交易买卖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逐步的提升服务效能,优化交易流程,推行交易服务“一网通办”。
第十九条公共资源交易买卖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买卖平台电子服务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交易信息。
第二十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设立独立的专家抽取场所,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专家抽取服务。
第二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买卖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设置场所、设施,划分公共服务、交易实施、评标评审等功能区域,配备监控、门禁等必要设施设备。
第二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买卖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发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不遵守场所管理规定等不良交易行为的,应当立即记录并提示或告知相关交易主体;发现有涉嫌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数据报送和统计分析制度,加强数据分析、监测预警和综合利用,定期向综合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送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和分析报告。
第二十四条积极推行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设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系统,为开展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活动提供系统支撑。
第二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买卖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档案管理制度,将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等按有关法律法规统一归档。
(六)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别的地方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第二十七条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采取综合管理协调、行业监督管理、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形成各负其责、相互协调、互为补充的协同监管机制。
第二十八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领域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事项清单,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评估体系,依法限制或禁止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公共资源交易买卖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档案,记录公共资源交易买卖平台不良行为信息,整理、保存交易过程中的有关的资料,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监管提供支持。
第三十条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协调同级行政监督部门加快电子化监督手段运用,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监管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方法,开展公共资源交易监测预警,及时作出调整监管重点,增强智慧监管的针对性和精准性。
第三十一条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推动建立市场主体和第三方社会评议机制,组织并且开展对公共资源交易买卖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做评价。
第三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买卖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加强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促进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