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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三十八)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建立
来源:火狐体育官方网站下载 发布时间:2025-10-12 09:32:3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经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能够建立业主大会,推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建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令、法规的规则。
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建立业主大会和推举业主委员会给予辅导和帮忙。
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安排,是根据业主的建筑物区别一切权的行使发生的,由整体业主组成,是建筑区内建筑物及其隶属设备的办理机构。业主大会的责任是:对外,代表该建筑物的整体业主,其性质为非法人安排性质的办理集体,代表整体一切人为民事法令行为和诉讼行为,具有非法人安排的功用:对内,对建筑物的办理工作作出抉择计划,对一起业务进行抉择,如拟定办理规约,选任、解任办理人,共有部分的改变,建筑物部分毁损的建筑等。业主大会应当定时举行,每年至少举行一次至两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实行机构,由业主大会推举发生,实行业主会议的抉择,实行下列责任:(1)招集业主大会会议,陈述物业办理的施行状况;(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定物业服务合同;(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定见和主张,监督和帮忙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物业服务合同;(4)监督业主条约的施行;(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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