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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丨人民法院案例库:关于“移用资金罪” 裁判要旨汇编
来源:火狐体育官方网站下载 发布时间:2025-09-30 12:55:38从国有企业借调至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若从其作业责任、人事关系、聘任方法等方面判别其作业性质不具有公共处理性质,不能确认施行公事,则不能适用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则确认为国家作业人员。
被告人移用单位资金后,冒用单位名义以虚拟的事由向别人出具借单告贷,并以新贷偿还宿债,出借人非因假造各种理由陷于知道过错而系依据被告人职务及借单签章的信赖出告贷项,归于表见代理,本单位为受害人。被告人的行为系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运用,对其应以移用资金罪科罪处分。
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刑初65号刑事判决(2016年12月22日)
假造钱银违法危害国家的钱银处理制度。关于行为人施行模仿真币的不合法制作行为,已使假币在图画、形状、颜色等方面具有了真币的基本要素,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币的,应当确认构成假造钱银违法既遂。对已假造钱银进行切开、取舍,仅是假造钱银的非必须、辅佐环节,不影响对假造钱银违法既遂的确认。
一审: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刑初1604号刑事判决(2021年7月21日)
二审: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6刑终707号刑事裁决(2021年9月16日)
业主委员会能够确认为《刑法》中的“其他单位”。业主委员会账户内资金归于移用资金罪中“本单位资金”。行为人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业主委员会账户内资金进行盈利活动,一起假贷给别人、超越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有着十分显着的社会危害性,契合移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一审: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刑初141号刑事判决(2018年8月16日)
二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刑终2326号刑事裁决(2018年12月6日)
移用资金罪维护的是单位资金的运用收益权,指向的是危害公司权益、获取个人利益的行为。处理移用资金案子,不该仅检查行为有没有移用资金的方法要件,而应对行为合理性及是否危害企业合法权益进行实质性检查。行为人将企业资金转入别人账户,尽管在方法上具有“资金从单位到个人的流通进程”,可是,假如不管从其运作资金的片面目的、客观行为抑或行为成果上看,行为人运作资金是为“盘活”企业资金,保证合伙企业权益的,不构成移用资金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贪污贿赂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1条第2款
一审:江苏省姑苏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91刑初176号刑事判决(2017年12月28日)
二审:江苏省姑苏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刑终171号刑事判决(2018年12月20日)
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刑抗3号刑事裁决(2020年12月23日)
关于公司负责人运用个人账户流通公司资金,假如账户内个人资金和公司资金混淆,现有依据不足以证明其运用的系“本单位资金”的,依法不以移用资金罪论处。
一审: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21)内0204刑初619号刑事判决(2022年9月16日)
二审: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内02刑终233号刑事判决(2023年3月3日)
刑法规则的“移用资金超越三个月未还”归于一种继续行为,不因被害人报案而中止。即只需行为人移用资金归个人运用,数额较大,该行为继续的时刻超越三个月即构本钱罪。
一审: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4)惠刑二初字第0031号刑事判决(2014年4月15日)
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刑二终字第0058号刑事判决(2014年7月31日)
私募基金有合伙制、公司制、契约制等多种方法,移用资金罪的确认要区别不同的被移用单位的资金性质,全面掌握移用私募基金资金违法的特色和证明规范,精确确认案子现实,按照法令来追查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一审: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4刑初255号刑事判决(2018年5月11日)
二审: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刑终477号刑事裁决(2018年8月1日)
1. 运用担任期货公司处理、运营基金产品的职务便当,以虚拟现实、隐秘本相的办法,与其他基金公司联络发行私募基金作为基金产品的出资通道,由其自己实践操控基金资金,用于盈利或用于违法违法活动牟取不合法利益的,归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则的“移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
2. 行为人明知其他行为人经过私募基金产品展开通道事务的目的是为别人配资获取个人利益,并非资金征集公司合理的事务方法和运营行为,仍活跃联络、对接私募基金公司,并供给银行账户用于收取配资利息,合作展开场外期权事务等事宜;或许与其他行为人一起安排团队、运营处理公司,参加相关事宜的,系对移用资金行为的施行和完结起协助效果,建立一起违法。
一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刑初62号刑事判决(2021年5月25日)
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刑终340号刑事裁决(2021年12月7日)
1.公司、企业经过承当虚拟的巨额债款等方法,形成公司企业资不抵债的假象,施行虚伪破产,契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则的,依法以虚伪破产罪论处。
2. 关于已请求破产等着手施行虚伪破产行为,因为法院检查发现虚伪破产景象等违法分子毅力以外的原因,而未能产生宣告破产等严峻危害债权人或许其别人利益成果的,依法确认为违法未遂。
一审: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2023)湘0611刑初144号刑事判决(2024年8月1日)
二审: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湘06刑终286号刑事裁决(2024年11月20日)
挪屡次移用同笔金钱且偿还行为的违法数额确认用资金超越三个月未还的时刻节点怎么确认
关于行为人屡次重复移用本单位同一笔资金且每次运用后均偿还的,违法数额以单次移用的最高金额确认,不累计核算;重复移用的行为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一审: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2022)赣0825刑初204号刑事判决(2022年12月14日)
移用资金存入银行客观上有所盈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移用公款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的规则,移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归于移用公款进行盈利活动。行为人只需将移用的公款存入银行,不管是存定时仍是活期,虽其片面目的不在于获取利息,但可确认其片面上具有盈利目的,其行为归于盈利活动。关于移用资金用于公司、企业验资,验资后行将资金偿还给单位的,尽管验资行为并非直接盈利行为,而仅仅盈利性预备,但司法实践中已遍及确认该行为系进行盈利活动。移用资金作为办卡的资金证明,虽不能直接取得经济利益,但运用该卡能够得到出资理财的优惠利益,运用该卡出资理财获取利益的行为可视为盈利活动,处理该卡的行为是盈利活动的向前延伸,能够参照移用资金验资确认为“进行盈利活动”。
一审: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1)长刑初字第631号刑事判决(2012年1月19日)
尽管存在违背相关规则的行为,但未施行虚拟现实、隐秘本相以骗得国债技改 贴息资金的,不契合欺诈罪的构成要件
在申报项目进程中,尽管存在违背相关规则的行为,但未施行虚拟现实、隐秘本相以骗得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欺诈行为,并无不合法占有3190万元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片面成心的,不契合欺诈罪的构成要件。
一审: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衡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2008年10月9日)
二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冀刑二终字第89号刑事判决(2009年3月30日)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刑再3号刑事判决(201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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