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考每日一题 2021年商法主观题(919)

来源:火狐体育官方网站下载    发布时间:2025-09-21 17:05:57

  甲公司有自然人股东A、B、C、D和法人股东已公司。股东A缴纳了认缴的全部出资;股东B、C、D均缴纳了认缴的一半出资,并承诺剩余出资在5年内缴足:E公司以一栋价值 300 万元的厂房做出资。

  甲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E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三被任命为甲公司的董事长,同时,张三也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经查证,卫公司用于出资的厂房实为李四所有,但是因为登记错误,登记在了卫公司名下,张三对此知情。李四向甲公司主张返还该厂房。

  股东 B 向第三人赵六借款。为了担保股东 B 按期还款,双方约定股东 B 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权转移至赵六名下。同时,双方还约定,债务到期后,若股东 B 按期还款,则赵六归还股权;若股东 B到期不还款,则股权归赵六所有。因此,赵六被记载到股东名册,并且变更了工商登记。

  甲公司召开股东会讨论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因公司章程对怎么样做分红没有约定,一部分股东主张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另一部分股东主张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对此出现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2021年7月,因企业内部治理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甲公司经E 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的提议召开了股东会。经张三提名并经股东会全体股东过半数表决权通过,决议由巫旺担任公司CEO及法定代表人,并办理了变更登记。

  巫旺接任公司后,甲公司的经营状况持续恶化。后因股东之间的矛盾,甲公司召开董事会。在合同到期之前,董事会一致通过决议,将巫旺解聘。巫旺对该解聘决议表示不服。

  2、股东 B 和赵六约定,若债务到期后,股东 B 不还款,则股权归赵六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3、股东 B 将股权转让给赵六时,另外的股东是不是能够主张优先购买权?为什么?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 311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予以认定。本案中,E 公司的出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张三对登记错误知情,而张三既是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主观恶意视为其所代表公司的恶意。因此,甲公司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

  2、股东 B 和赵六约定,若债务到期后,股东 B 不还款,则股权归赵六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本案当事人之间通过股权转让合同设定的具有担保功能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股权让与担保的法律关系。该“股权转让”仅是“形式上”的转让,本质上是为债务清偿做担保。依据担保的原理,当事人双方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出现约定的事由时,债权人主张享有股权的,该约定无效。但是不影响当事人有关做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

  3、股东 B 将股权转让给赵六时,另外的股东是不是能够主张优先购买权?为什么?

  《公司法》第84条第2款在股权对外转让时赋予另外的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立法目的是维护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而在股权让与担保的法律关系中,“股权转让”仅是“形式上”的转让,本质是为债务清偿做担保,债权人仅为“名义股东”,双方并无股权转让的意思表示,不会破坏有限公司的人合性,所以,另外的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公司法》第 10 条第1款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因此,对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应当审查其是不是满足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程序,即必须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本案中,甲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为张三,现在要变更为巫旺,应当满足修改公司章程的表决比例。而案情显示该决议仅经股东会全体股东过半数表决权通过,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规定的修改公司章程的通过比例,属于尚未成立的决议因此,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没有变更。

  根据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原理,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出资的期限利益。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等问题,应该依据公司章程来确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本案中,甲公司章程对怎么样做分红并没有另作约定,因此,股东应当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本案中的决议内容为“董事会解聘公司经理”,这本就属于董事会的职权。企业内部法律关系由公司资质机制调整,司法机关原则上不介入企业内部事务。至于总经理任期是否届满以及该项决议作出的事实和理由,不是法院审查的范围。并且,甲公司章程未对董事会解聘公司经理的职权作出限制,也未规定未到合同期限不得解除。所以,决议内容有效。

  决议程序方面,该项决议由董事会一致通过,会议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无明显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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