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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四条:特定案子由谁统辖、职权怎么界定?
来源:火狐体育官方网站下载 发布时间:2025-09-11 21:32:51《刑事诉讼法》第四条的内容,与此前解读的第三条存在严密相关,可视为对第三条的弥补性规则。咱们我们都知道,第三条明晰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责任分工,是一条具有纲领性含义的条款,划定了三机关各自的职权鸿沟。而第四条则在此基础上,针对特定类型的案子作出了进一步明晰,第四条规则: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令规则,处理损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子,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详细而言,关于刑法分则第一章所触及的犯罪案子,由国家安全机关担任处理。一起,国家安全机关在处理这类案子时行使的职权,与公安机关的职权是共同的。这一点特别的重要,它明晰地界定了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人物和权限规模。
从刑事辩解的视点来看,对第四条的了解可聚集于两个方面。其一,这一条款明晰了特定案子的统辖规模。也就是说,当案子触及的罪名归于刑法分则第一章时,其立案统辖的根据就是本条规则,即由国家安全机关担任立案侦查等相关作业。这为辩解律师在案子初期判别统辖是不是符合法令、是不是真的存在统辖过错等问题供给了明晰的法令根据。
其二,即使国家安全机关根据第四条对这类犯罪案子享有统辖权,其职权的行使也并非没有鸿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国家安全机关的责任规模与公安机关是相同的,不存在任何逾越惯例的、特别的或许延伸出来的权利,其权利行使相同遭到法令的严厉束缚,呈现出线干脆的特色。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在触及国家安全机关处理的案子中,辩解律师能够参照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标准,来审视国家安全机关的行为是不是符合法令合规,保证其在法定职权规模内开展作业,不致因案子性质的特别性而呈现权利乱用的状况。
整体而言,《刑事诉讼法》第四条的内容相对简洁明了,但它在刑事诉讼的职权区分和统辖确认中相同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为特定案子的处理和相关的刑事辩解作业供给了明晰的指引。
北京大学刑事诉讼法学博士,北京京麟律师事务所履行主任,原中心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扬律师团队多年来专心于刑事辩解,代理了很多具有社会影响力的重大案子,有30余起案子取得法院判定无罪、检察院撤回申述等无罪辩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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