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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55万元买到“凶宅”两年后申述退款法院判了
来源:火狐体育官方网站下载 发布时间:2025-09-07 14:54:079月7日,从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法院得悉,该市法院两篇事例近来获评全省法院优异事例奖项,其间一例为鄂城区法院审理的触及“凶宅”的房子买卖纠纷案件。
2021年10月,市民陈先生购买了王女士坐落城区的一处房子,总价55万元。合同中特别约好:“买方已知悉房子产权及寓居状况,卖方及营销中心无隐秘。”陈先生告贷购房并完结过户。
陈先生以为卖方成心隐秘“凶宅”现实,构成诈骗,遂诉至法院,恳求吊销购房合同及告贷合同,并要求王女士返还55万元房款及中介费、税款,代偿剩下银行告贷。
法院审理以为,案涉房子因发生过非正常逝世事情,该景象契合一般社会公众对“凶宅”的认知规范,可能对潜在购房者构成心思影响,从而影响买卖志愿,出卖人对“凶宅”信息负有奉告责任。
本案中,王女士在签约时并未向买受人陈先生照实奉告其母于该房子内自缢身亡的现实,反而在合同中许诺“无隐秘”,存在成心隐秘的行为,构成诈骗,陈先生有权吊销合同,卖方应返还房款、补偿相应的丢失,并消除因合同发生的告贷债款。
法院据此裁判吊销房子买卖合同、不动产搬运合同和告贷合同,判令王女士返还陈先生购房款、中介费和税款,并代为归还告贷银行本息。
承办法官指出,“凶宅”信息不属于肉眼可见的房子瑕疵,买方难以自行查验。卖方作为信息优势方和亲历者,对此类重要信息负有自动奉告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诚信”。房子发生过非正常逝世事情,是影响买卖志愿的重要的条件,该信息足以影响买受人意思表明,卖方作为亲历者,故意隐秘本质违反诚信。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诈骗手法,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状况下施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诈骗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予以吊销。本案中,被告王女士在签约时隐秘“凶宅”现实,已构成诈骗,依法应吊销相关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