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鼓楼区法院:关联企业交叉用工工作年限应“新老一起算”

来源:火狐体育官方网站下载    发布时间:2025-04-11 12:42:40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陈镇国 □刘清华 通讯员林义挺 卢晓雯)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被安排到关联新单位工作,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作年限可以累计吗?经济赔偿金如何计算?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有关经济补偿金的劳动合同纠纷。

  2021年1月,林女士入职福州云某公司。2022年6月,福州云某公司以工作考核不达标为由向林女士发送《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决定于2022年7月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林女士对解除劳动合同存在异议,向劳动仲裁委提起申请,请求裁决福州云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72万元。仲裁委员会裁决福州云某公司向林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09万元。福州云某公司不服该裁决结果,向鼓楼区法院提起诉讼。

  福州云某公司认为,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出现重大变化,企业陷入经营困难,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林女士存在考核不达标等情形,公司已提前一个月告知林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关事宜,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无需向林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林女士在其他单位的任职年限与福州云某公司无关,不应承担其他单位的相关责任,林女士的工作年限应为1年6个月。

  林女士认为,在入职福州云某公司前,自2012年3月起,其先后曾与五家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五家用人单位与福州云某公司存在法定代表人、股东及高管等人员多重交叉任职的情形,公司之间有极强的关联关系;在前五家用人单位及福州云某公司工作期间,其工作内容、工作环境、工作系统均未发生明显的变化,其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为10年4个月。

  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福州云某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证明林女士存在考核不达标的情况,亦未举证证明其有将此次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事先通知工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根据证据规则,福州云某公司系单方违法解除与林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林女士支付赔偿金。

  关于林女士的工作年限问题。根据林女士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林女士在福州云某公司及其入职的前五家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一直在同一工作群中交流工作,使用的均是同一个OA系统和同一个局域内网下的编程系统;且该六家企业存在营业范围一致,相互之间有法定代表人、股东、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多重交叉任职的人事关联,各企业之间虽在法律上相互独立,但彼此之间经营业务持续关联,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交叉,财产或业务存在混同。

  法院认为,林女士在上述六家公司工作期间从事同一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上班时间连续未中断,符合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即“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企业变更为新企业”及“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同时,依照“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企业被安排到新企业工作,新企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企业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规定,林女士的工作年限应为10年3个月。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林女士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薪资为10047.24元,即福州云某公司应当向林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09万元(10047.24元/月×10.5个月×2倍)。福州云某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一些企业特别是集团公司通过在不同企业之间进行业务划拨的方式,将劳动者从一个企业指派、转移到另一个企业,以中断劳动者工作的连续性,规避将来在大多数情况下要承担的给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企业被安排到新企业工作的,劳动者在原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企业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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