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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副庭长解读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并回答网友提问:消费者有权拒绝“收款不退”“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
来源:火狐体育官方网站下载 发布时间:2025-04-01 05:27:19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钱嫚解读《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近年来预付式消费纠纷频发。
2.钱嫚法官认为,预付式消费纠纷增多的原因包括人民群众消费需求增加和商家不规范、恶意竞争。
3.《司法解释》明确了消费者有权拒绝“收款不退”“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有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4.除此之外,司法解释降低了消费者维权成本,场地提供方和商家经营更趋规范,有利于市场环境净化。
“近年来关于预付式消费引起的纠纷确实频发,所以此次出台关于预付式消费的《司法解释》也是非常及时的。”3月27日下午,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钱嫚在线解读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时说道。
钱嫚法官认为导致预付式消费的纠纷增多有两个原因,即一是因为人民群众对健身、美容、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消费需求日益增加;二是商家在经营和营销方面存在不规范、恶意竞争的情况。
“预付式消费尤其是服务行业相当盛行”钱嫚说。预付式消费不仅是经营者快速融资、开发稳固客户群的有效手段,更为消费的人提供了生活消费上的优惠便利。“预付式消费是一种商家和消费的人双赢的模式。”一方面为顾客提供了便利,省却了每次进行支付的麻烦,且消费价格低于正常消费,颇受顾客青睐。另一方面,商家可一次性预收顾客定额款项,快速融资,也相当于拥有了固定的客源。
“我们平时所说的健身房健身卡、美容卡等属于预付卡,是预付式消费的一种模式。”钱嫚说。还有两种其他的预付式消费的模式即会员制,如教育学习管理机关的课程预付费、餐饮店的储值会员等;订阅服务,比如媒体平台的年度订阅,软件服务的年费等。
“但是,由于预付式消费存在预付性、风险单向性等特征,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经营者掌握着主动权且占据有利地位,在交易过程中,消费者极易触碰陷阱。”
不法商家利用预付式消费进行诈骗的形式一般有以下几种:第一,部分商家往往以极大的优惠条件来吸引消费的人,一旦达到目的,便以装修、整改等理由停业,消费者不仅得不到约定的服务,还会遭受金钱损失。第二,部分商家有虚假优惠宣传行为,导致消费者并没有正真获得相应的优惠服务。此类经营者往往以办理预付式消费卡将会有额外收益来引诱消费者,却在具体的使用的过程中以各种借口不兑现约定。第三,有的商家通过变更工商登记,不提供产品和服务。一些经营者在吸纳消费者大量的预付款后,往往会利用法律上的漏洞来转让股权,导致公司成为空壳公司,最终破产。
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解释共计27条,就适合使用的范围、责任主体认定,合同的解释、效力和解除,预付款的返还和赔偿相应的责任、“卷款跑路”的责任,经营者提供其控制证据的责任等问题作出规定。
“以往,在预付式消费的纠纷中,商家‘换马甲’套路屡见不鲜。”在钱嫚法官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其实就是由甲公司负责经营。然而,办卡时却是乙公司收款。老板跑路时互相推诿,让我们消费者陷入维权困境。
“现在,《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经营者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消费者有权依法向其追责。”
另外,商场作为场地出租者,有审核租户资质的义务。如果商场没有尽到审核义务,商家跑路了,消费者可向有过错的商场场地出租者追责。这就有效防范了无资质经营者利用商场场地收款后“跑路”逃债的情况。
此外,在一些案件中,出现过商家在合同中设置“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这也是让我们消费者最为头疼的问题之一。”现在,《司法解释》明确这些不合理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例如,你在一家理发店办了会员卡,卡上写着‘收款不退’,当你想要退卡时,商家以这个条款为由拒绝。但根据新的司法解释,这个条款是无效的,你有权要求退款。再比如,你办的健身卡,商家规定不能转让,或者转让要收取高额手续费,这些限制转卡的‘霸王条款’也统统无效。”钱嫚法官说道。
“这些霸王条款是商家的单方面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系不合法行为。”从法律层面来说,预付式消费卡属于有价证券,持有者有权转让、质押或由他人继承,因此商家不允许预付式消费卡转让或由他人使用的条款并不合法。但在具体的商业活动中,即便经营者承诺可以转让预付式消费卡,也会在具体的办理中设置诸多门槛和烦琐的程序,让转让者因不合乎条件或程序烦琐而放弃转让。
《司法解释》的发布对于预付式消费有哪些影响呢?钱嫚法官认为,影响至少体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消费者维权成本降低。“举证难、退卡难、追责难”的问题得到缓解,小额纠纷可通过司法途径高效解决。消费的人在维权时常因“举证难”陷入困境。司法解释明确对消费的人有利的合同解释规则,如果经营者未与消费者订立书面预付式消费合同,对合同内容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争议发生时应作对消费者有利的解释。
“比如,你去美容院办卡,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对于套餐内容双方有争议,经营者说是A套餐,你说是B套餐,这样的一种情况下,会作有利于你的解释,按B套餐计算。”同时,《解释》还规定,经营者控制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次数、金额及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能够准确的通过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
其二,场地提供方以及商家经营更趋规范。倒逼场地提供方在招商时即对商家的经营资质等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也倒逼商家在经营中完善合同管理、杜绝“套路营销”,靠服务质量进行良性市场竞争。
其三,市场环境净化。本次司法解释针对“职业闭店人”等灰色产业链重拳出击,预付消费模式的信任度有望回升,有利于保护营商环境,促进相关产业良性发展。
网友1:一位网友在瑜伽店买了私教课和小班的普拉提课,一共花费了12000,试课时对老师很满意,就当即签下了合同。第一次约课,店长就告诉他,老师是兼职的,目前已经辞职了,需要给他换一位老师,但他不同意啊,就要求全额退费,商家却因此啊,要收30%的手续费。他是不是能够要求商家全款退回呢?
钱嫚法官:这个问题十分常见。可能因为这种私教课和小班的普拉提课,我们在买课的时候,“老师适合我”是我们购买的一个重要条件。如果说在我正式买课的时候我买课的重要因素没有了,当然会影响我的消费意愿了。
司法解释第9条里面提及,消费者能要求退还,经营者主张的格式条款有很多无效的情形。案例中消费者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因在于决定我们进行消费的主要的因素没有了,在这种情况下,店长拒绝退卡或收取高额手续费的条款是无效的,对我们的消费者是没有约束力的,消费者能要求全额退款。
网友2:有一位网友说他在饭店办了会员卡,是充5000元送600元,然后就能够轻松的享受消费打9折。他现在想去退掉这个会员卡了,店家说可以退,但是以往的消费折扣要去补差价,请问这个合理吗?
钱嫚法官:这也是预付卡消费的常见模式。退卡原因不同,处理的方式也不同。如果是因为消费者自己的原因要退卡,那么这时店家如果要扣减消费者已经享受的服务的市场差价,法院是会予以考虑的。差价是否按照店家所说的原价还是价格比原价格高很多,法院会根据消费者已享受服务的市场基本价格做综合考虑。但如果是因为商家违约消费者要求退款,比如说商家的服务不到位,这样的一种情况下,如果商家要以合同的差价来计算消费者的折扣差价的话,法院就不会支持,而是会按照合同的优惠价来计算差价,或者按照消费者的充值比例来折算他的退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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