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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给完彩礼准新娘却跑了!12万彩礼就这样没了?
来源:火狐体育官方网站下载 发布时间:2025-12-15 08:56:33
的陈月勤律师通过前来咨询求助的身边实例,一起了解一下关于彩礼方面的法律知识吧。
王先生与女友张小姐相恋已有5年。双方于2018年1月份订婚,订婚当天王先生给付女友及其父母彩礼16万,并约定于今年5月份登记结婚。但到了4月份的时候,女友张小姐对王先生态度大变,说双方性格不合不想结婚。王先生苦苦挽留,女友心意已决。张小姐家人于5月中旬退回了部分彩礼4万元,对于剩下的12万彩礼表示不打算退还,要作为张小姐的精神损害赔偿。
王先生表示父母为了其能早日结婚,倾其所有、东拼西借才凑齐了彩礼。现女友表示不结婚了,电话也不接,上门人也找不到,王先生父母担心怕人财两空,整日愁眉苦脸。另王先生多次在情人节、七夕节等赠与女友金项链、手表等贵重礼物,如现在女友不肯结婚,剩余的12万彩礼和这些贵重礼物能否要回来?
什么是彩礼?作为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通常来说是以结婚为目的男方及其家庭按照当地风俗向女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实物。“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被定义成“婚约财产纠纷”。目前,在我国很多地方,特别是偏远地区,结婚给付彩礼的现象仍比较普遍,由此引发的纠纷在法院诉讼案件中所占比重也是很大的。
剩余彩礼能否要回?婚前赠送彩礼的习俗,这其实就是一种特殊赠与,即是一种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应区别于一般的无偿赠与。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像王先生这种情况,在赠送彩礼之后,双方没有按照约定进行结婚登记,赠与方能要求退还彩礼。
金项链等贵重财物能要求退还吗?王先生在情人节等节日赠送于女友的项链等是否属于彩礼范畴呢?首先要明确是否以结婚为目的赠与财物。在恋爱过程中,为表达爱意所赠送的小额礼物,一般请求返还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而为结婚创造条件赠送的贵重物品,像金银珠宝、房产、汽车这类物品,一般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的条件无法兑现,则赠送的财物能要求返还。
张小姐以精神损害赔偿为由,对于剩下的彩礼不予退还,是否有法律依据呢?婚约是中国传统订婚的约定,但该约定不是一种合同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规定,在进行婚姻登记之前,男女双方均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结婚或不结婚。一方面张小姐现提出不想结婚,是她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迫。另一方面王先生和张小姐交往有五年之久,这是双方你情我愿的事,也并没有给张小姐造成任何名誉损失,故其扣除彩礼当精神损害费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1、证据方面,因彩礼的给付一般是直接现金交付,无任何收据收条。因此,当引发彩礼纠纷时,当事人举证很难。碰到这样的一种情况,首先应积极搜集证据,如录音、视频等证据,银行取款流水账,也能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交付彩礼的事实存在。
2、诉讼主体方面,按照农村婚姻习俗,收取彩礼的主体并不仅仅限于婚约的一方,往往是以家庭为单位。故父母也系返还彩礼的义务主体。如果是对方父母收取了彩礼,为便于案件的审理,有利于判决的执行,建议把对方父母也列为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