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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为两个女儿留的遗言内容有冲突怎么办?
来源:火狐体育官方网站下载 发布时间:2025-10-13 12:17:26
覃阿婆先后为两个女儿别离立下遗言,但是,阿婆过世后,姐妹俩拿出各自持有的遗言一对,却发现内容却彼此对立。终究哪份遗言管用呢?近来,松江法院审理了这样一同遗言承继纠纷案件。白叟前后两份遗言内容对立
覃阿婆生前与大女儿共有一套房子,挂号的权力人为覃阿婆和大女儿,两人一起共有。
2009年,覃阿婆至公证处建立公证遗言一份,内容为:“我与大女儿名下的302室房子,我自愿将该房子中归于我的比例在我故世后悉数留传给我的大女儿。”
2017年,覃阿婆又书写了一份自书遗言,内容为:“我现与大女儿同住,302室房子我与大女儿都有姓名,如出售房子,按法令规则,我应有50%权力。但我年事已高,为免两个女儿因承继问题产生对立,我的50%由两个女儿各分25%”。
2022年3月,覃阿婆过世。由于两份内容不一致的遗言,两女儿关于怎么切割母亲的遗产无法协商一致,因而闹上法庭。
大女儿以为,按照其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以下简称承继法)的规则,公证遗言优先,房产比例应按照2009年公证遗言即“归于母亲的比例悉数由大女儿承继”的内容处理。
小女儿则以为,母亲于2022年过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收效,应当按照民法典的规则:“立有数份遗言,内容相冲突的,以终究的遗言为准”,故应适用母亲2017年的自书遗言,按照“归于母亲的比例由两个女儿平分”处理。
松江法院审理后以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承继人在民法典实施前立下多份遗言,却在民法典实施后逝世的,是否应优先适用公证遗言。
首要,关于遗言的效能,原则上应依据立遗言时的法令、司法解释进行断定。被承继人立有遗言和被承继人逝世是遗言收效的两个要件。遗言虽归于附收效条件的法令行为,但其系独自法令行为,其中心是维护遗言人的实在志愿。因而,依据遗言人立遗言时的法令、司法解释确定遗言的效能可以最大极限尊重当事人的合理预期。
本案触及的两份遗言均缔结于民法典实施前,故本案应当适用1985年实施的承继法的相关规则。
其次,依据承继法第二十条之规则,被承继人生前立有数份内容相冲突的遗言,其中有公证遗言的,应当以终究的公证遗言为准。本案被承继人生前留有多份遗言,2009年所立的是公证遗言,2017年所立的是自书遗言,故本案适用2009年公证遗言进行切割。
终究,松江法院断定按照2009年公证遗言的内容,母亲的房产比例归大女儿独自一切。一审断定作出后,小女儿提出上诉,二审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松江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王露露表明,遗言承继,直接关乎承继人的切身利益,关乎家庭安稳、社会调和。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言的优先效能,这一改变,触及妥善调和新旧法令的联接适用问题。数份遗言构成的时刻不同,法令适用也会有所不同。详细该适用哪份遗言,首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遗言法令行为,有被承继人立遗言和逝世两个要件,归于两个法令现实。遗言归于附收效条件的独自法令行为,被承继人立完遗言,遗言已建立但没有收效;被承继人逝世时,遗言才产生法令上的约束力;被承继人逝世这一现实,更多的是关系到遗言的收效时刻。而遗言的中心是维护遗言人的实在志愿,尽管民法典收效前后公证遗言的效能优先性呈现严重改变,但本案的两份遗言均立于民法典实施前,被承继人在缔结遗言时只是知晓承继法的相关规则,其仅能依据承继法的相关规则立遗言,并对相关遗言效能进行预期,故适用其时收效的承继法,更能反映被承继人的实在志愿,维护其信任利益,也更契合公平正义观念。
本案华夏、被告两边对两份遗言的实在性和有效性不持异议。依据上述剖析,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刻效能的若干规则》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则,以立遗言这一法令现实的产生时点,适用其时收效的承继法,更具合理性;再结合第二十三条的规则,被承继人在民法典实施前立有数份遗言,民法典收效后未再立遗言且在民法典实施后逝世的,原则上依据遗言人立遗言时的法令、司法解释进行断定。
对家人来说,遗言是一份宝贵的情感寄予。法令赋予了每个人在生前经过遗言的方法,自在处置自己合法财产的权力。承继开端后,遗言承继优先于法定承继。现在法令规则了六种遗言方式,包含自书遗言、代书遗言、打印遗言、录音遗言、口头遗言、公证遗言,遗言人需按照法令的规则的方式要件和本质要件缔结遗言,才干产生法令上的约束力,不然或许因不满足方式要件而被确定为无效遗言。遗言关乎着个人财产的有序传承和家庭关系的调和安稳,缔结遗言时一定要遵从法令规则,慎重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