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民法典:英勇和自傲的民法典

来源:火狐体育官方网站下载    发布时间:2025-10-03 20:42:44

  在瑞士民法典实施之前,瑞士私法并不一致,各州在各自境内实施不同的私法。其间,瑞士西部和南部一些州(如日内瓦、沃州、弗里堡、提契诺、瓦莱和纳沙泰尔等州)从前以法国民法典为样板,拟定了各自的民法典。伯尔尼、卢塞恩、索洛图恩、阿尔高级州拟定了以奥地利《一般民法典》为样板的民法典。苏黎世和格里松别离拟定了以德国学说汇纂法学(潘德克吞法学)为根底的苏黎世私法法典和格里松民法典。此外,巴塞尔和圣加伦没有民法典,而是适用不成文法和单行的拟定法。年起就行为能力、债和知识产权所具有的立法管辖权外,又取得了其他私法范畴的立法管辖权,然后为瑞士民法典的编纂奠定了立法根底。瑞士民法典一致了全国的人法、亲属法、继承法和物权法,使得瑞士私法第一次在债法以外的范畴完成了一致。

  编纂瑞士民法典的预备工作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下半叶。1884年9月16日,在洛桑举办的瑞士法令家大会上,联邦司法与差人部部长建议对瑞士各州的民事立法进行充沛的比较研讨。时任巴塞尔大学教授的欧根·胡贝尔(18491923)接受了这项使命。胡贝尔在其于1886年至1893年出书的四卷本代表作《瑞士私法的系统与前史》中,奠定了瑞士在联邦层面一致私法的理论根底。1892年,在任教于德国哈勒大学数年之后,胡贝尔被召回瑞士并被瑞士联邦委员会(即联邦政府)委以起草一部全瑞士一致民法典的重担。除了担任伯尔尼大学教授外,胡贝尔还自1902年起担任国民院(即联邦议会)的议员,然后成为瑞士民法典的首要起草人。由此可见,瑞士民法典的编纂采纳的是由一位法令家独自起草法典草案的安排方法,显着不同于法国和德国在编纂民法典时所采纳的由法令家主导的法典编纂委员会的安排方法。这种由一位法令家独自起草法典草案的安排方法一般有利于坚持法典风格的前后一致性,还可以尽或许的避免形成因参与者为数众多而定见不一致的局势,有时能大大的提高起草法典草案的工作效率。在全球范围内,除瑞士外,智利、阿根廷和埃塞俄比亚等国的民法典也是由一位法令家独自起草的。

  在内容上,瑞士民法典首要有一个简略的序文(第1条至第10条),接着分红4编,即第1编“人法”(第11条至第89a条)、第2编“亲属法”(第90条至第455条)、第3编“继承法”(第457条至第640条)和第4编“物权法”(第641条至第977条)。瑞士民法典还有一个独立的末章,其第1条至第251条含有一些与民法典的适用和实施有关的规矩,特别是时际法规矩。此外,尽管新的债法典构成了瑞士民法典第5编,但债法典因1911年3月30日《关于弥补民法典的联邦法令》而被分隔拟定且有其独自的条款序列,因此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瑞士民法典备受称誉的一个长处便是它的条文遣词简单明了,易于了解。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它有德语、法语和意大利语三种官方言语的文本,且三种文本同一作准,尽或许运用明晰、理解的言语。

  1.与德国民法典以总则编为第1编不同的是,瑞士民法典没有总则编。也便是说,瑞士民法典没有像德国民法典那样采纳学说汇纂系统(潘德克吞系统)。

  2.瑞士民法典采纳民商合一的立法编制,不只适用于民事法令联系,而且适用于商事法令联系。瑞士立法者有意识地不拟定独立于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然后差异于法、德等国所采纳的民商分立的立法编制。

  3.在瑞士民法典里,有不少关于诉讼程序的规矩(如关于离婚程序的第135条及以下)。形成此现状的原因是,到2008年12月18日发布的新联邦民事诉讼法典于2011年1月1日实施时停止,瑞士从前有过26部不同的州民事诉讼法典,而联邦一向短缺对民事诉讼事项的立法管辖权,所以就将某些有必要加以一致规矩的民事诉讼程序问题规矩在联邦的实体法中。跟着1999年4月18日发布的新联邦宪法赋予联邦以关于民事诉讼的立法管辖权,上述现象已有所改观。

  4.尽管瑞士民法典是一部具有独创性的民法典,但它有意识地或沿用了德语各州的民事立法传统,或沿用了西部法语各州的民事立法传统。可以说,它既受到了德国民法典的影响,又受到了法国民法典的影响。例如,在动产买卖合同与动产所有权转让的联系问题上,瑞士民法典自1929年以来采要因的交给主义,折腰所有权转让行为和使所有权搬运合理化的法令上原因即根底合同(如买卖合同),且不在有用性方面赋予所有权转让行为以无因性:除了作为转让动产所有权的必要条件的交给之外,不光要求所有权转让行为有必要有用,而且要求根底合同也有必要有用;假设根底合同不建立或不生效能,则所有权转让行为亦不建立或不生效能。而在所有权转让行为不建立、不生效能或被吊销的景象下,动产所有权视为从未搬运给买受人,出卖人仍可根据其所有权恳求买受人返还动产。在这一问题上,瑞士民法典不像德国民法典那样采纳处置行为在有用性方面的无因性准则。又如,瑞士民法典第934条第1款和第2款效法了法国民法典关于好心取得的规矩。

  5.瑞士民法典是一部英勇和自傲的民法典。它首要供认法令是有或许存在缝隙的,其有名的第1条第2款授权法院在无拟定法和习气法规矩可依循的景象下创制新的具有法令约束力的民法规矩。瑞士民法典第1条第2款的遣词如下:“无可适用的法令规矩时,法院应根据习气法进行裁判,而且,无习气法时,根据法院自己所会作为立法者建立的规矩进行裁判。”这其实便是颁发法院以弥补立法权,以此来添补法令缝隙,并战胜拟定法和习气法的缺乏。其次,瑞士民法典第2条第1款着重,人人都有责任按照诚信准则行使其权力并实行其责任。同条第2款制止以明显的方法乱用权力。最终,瑞士民法典第4条要求法官在有必要行使其自在裁量权时,必须以正义与公正准则为根底。

  因为在取得经过之前进行了长时间、充沛的理论预备和深化、细密的学术研讨,瑞士民法典成为了它所代表的法典编纂类型的较为老练的立法效果,被公认为一部优异的和成功的民法典。它和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奥地利民法典相同,在全世界内享有盛誉,并取得了一些国家的认可和继受。

  例如,瑞士民法典简直原封不动地被1926年的土耳其民法典所继受,仅在夫妻产业制等问题上有所破例。土耳其即使在其实施于21世纪初的新民法典之第1条第2句中,也依旧保留了1926年的土耳其民法典的这样一条规矩:“无可适用的法令规矩时,法官根据习气法进行裁判,而且,无习气法时,根据假设法官自己处于立法者的位置时所会建立的规矩进行裁判。”土耳其新民法典第1条第2句明显继受了瑞士民法典第1条第2款。

  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和1940/1946年的希腊民法典在起草的过程中,均参阅了瑞士民法典。

  南美洲的秘鲁新民法典除学习了德国民法典、荷兰民法典、葡萄牙民法典外,还部分地学习了瑞士民法典和瑞士债法典。

  1929年至1930年拟定发布的中华民国民法典在编纂的过程中,从前参照了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1899年的日本商法典、瑞士民法典、瑞士债法典、苏俄民法典、1924年的暹罗(泰国)民商法典、1926年的土耳其民法典、1926年的土耳其债法典以及1916年的巴西民法典等。我国台湾地区的现行“民法”便是这部中华民国民法典的连续。20世纪我国闻名民法学家、国际私法学家梅仲协先生从前指出:“现行民法,采德国立法例者,十之六七,瑞士立法例者,十之三四,而法日苏联之陈规,亦尝撷取一二,集现代各国民法之精英,而弃其糟粕,诚巨制也。”

  关于现在正在进行的我国民法典编纂,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拟定来说,瑞士民法典最具有启示含义的是,它所采纳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编制,而不再拟定独立于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无论是旧我国的中华民国民法典,仍是新我国的民事立法,都采纳了民商合一的立法编制,形成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传统,可以说是受到了瑞士民法典的影响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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