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护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解读(十二)

来源:火狐体育官方网站下载    发布时间:2025-09-21 17:05: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中国首部专门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于2024年6月28日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成员权益、职能职责、组织机构、财产经营管理及收益分配、扶持措施、争议解决和相关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奠定坚实法治基础,对于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成果,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好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实现共同富裕等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三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监事会,成员较少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行使监督理事会执行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监督检查集体财产经营管理情况、审核监督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情况等内部监督职权。必要时,监事会或者监事可以组织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报告。

  监事会或者监事的产生办法、具体职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与村“两委”成员可以交叉任职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三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与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能够准确的通过情况交叉任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财务专员、会计专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三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应当遵守法律和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履行诚实信用、勤勉谨慎的义务,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管理集体财产,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这部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标志着我国民事法律体系进入法典化时代,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和历史意义。

  《民法典》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十分普遍,它规范各类民事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百姓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生产经营等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每个方面,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其中,《民法典》涉农内容篇幅不少,我们将在【法典护农】专题系列中分别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等相关条文进行选学。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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