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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遗弃被承继人的承继人损失权
来源:火狐体育官方网站下载 发布时间:2025-09-07 14:50: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则:“成年子女对爸爸妈妈负有奉养、搀扶和维护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证法》第十四条亦作出规则:“奉养人应当实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日子上照顾和精力上安慰的责任,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则,若承继人遗弃被承继人,则损失承继权。所谓遗弃被承继人,指的是承继人关于年迈、病残、年幼或许不具备独立日子能力的被承继人,依法负有抚育责任,却回绝实行该责任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高某军自行供认,自1992年离家出走之后,除1998年因补办身份证回过一次上海外,再未前往上海探视爸爸妈妈,也从未经过其他途径与被承继人进行联络。被承继人在多年不知高某军下落的情况下,于2021年向法院提出宣告其逝世的请求。在该案子的处理及后续处理过程中,法院向高某军告知了被承继人的身体健康情况,并传达了被承继人期望与其见面的志愿,但是高某军仍回绝与被承继人联络。
在本案里,高某军三十余年来未对被承继人进行任何经济供养或给予精力奉养。在此期间,被承继人屡次患病、承受大手术,在最需要高某军接送、关照和照顾时,高某军均未现身,亦未实行日子照顾的责任。爸爸妈妈逝世后,高某军也懈怠于尽送终之责。
关于被告高某军所提出的“高某珍经济独立、身体健康情况杰出,无需依靠别人日子,自己仅仅和爸爸妈妈联络少”这一定见,法院以为,“百善孝为先”,孝顺、奉养白叟是社会主义中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身为子女,应当感恩爸爸妈妈的养育之恩,依法实行对爸爸妈妈的奉养责任。成年子女根据亲权联系对爸爸妈妈所负有的奉养、搀扶和维护的法定责任,不会因爸爸妈妈的经济和身体健康情况等客观因素而消失。因而,法院对上述定见不予采用。
作为承继人的成年子女,若长时间未对爸爸妈妈尽到任何经济供养、日子照顾和精力安慰的责任,则构成对爸爸妈妈的遗弃。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则,该成年子女损失对爸爸妈妈遗产的承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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