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导航
案件办理分享——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来源:火狐体育官方网站下载 发布时间:2025-03-21 03:03:55写在前面:本文篇幅较长,涉及法律规范多,初读可能对于部分从未了解或接触过公司法领域纠纷的朋友比较难理解。所以我尽可能在不涉及敏感信息的前提下细致呈现案情和我的指导律师与我的处理思路,尽可能让阅读此文的朋友看明白。
可能不少知乎的朋友都没听说过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这个案由。不过经营过企业或者在企业高层任职的朋友应该了解我国公司法有两大根本原则,公司资本充实原则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而此案由下的案件就为了保障公司资本充实,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例外地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情形。从最高院作出的裁判文书看,公司法案件普遍法律关系复杂,案件标的额高,各方利益博弈激烈;同时也与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市场环境息息相关,某一些程度上说,最高院的裁判取向和尺度直接左右这全国的经济发展环境。下面我以我跟进的这个案件,带大家一起体会我国公司法框架下,股东、公司、公司债权人之间利益博弈和法律对各方权利义务的规范。也顺便聊聊我自己对新公司法流露出国家对营商环境治理和进一步全面深化法治建设和经济领域改革的态度。
为了让缺少法律基础的朋友对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这类案件有个直观认识,我先介绍下此类案件最常见的当事人组成方式:
上述两种当事人组成方式的主要区别就是作为原告的公司债权人是不是已经就其对公司的债权提起相应诉讼并获得支持其诉求的生效裁判文书(不限于判决书,也可以是仲裁裁决书、民事调解书等具备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在公司没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义务的情况下,公司债权人起诉股东承担该裁判文书的义务。方式一是由于股东的问题造成公司不具备承担对外债务的能力,因此基于这种高度牵连关系,直接在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中一并处理和审查公司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所以很明显,方式一能够大大减少诉累,但是原告举证责任压力大(需要同时对基础的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存在和股东存在侵犯公司利益,损害公司责任能力进行举证)。方式二则相反,有判决书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确认,原告的举证压力大幅度减小,只需要举证证明公司资本因股东原因存在不充足或公司责任能力受损即可;但是拆成了两个诉讼,且标的额一般相同,诉讼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都几乎翻倍。
备注:本案涉及法律规定较多,我会统一将我在做应诉方案时可能用到的法条全部加粗体现,方便你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名称和条款内容查看对应的法律和法规全文。
特别声明: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隐私,此文同之前的案件分享一样,除案号外,所有敏感信息会全部进行脱敏处理。
我方当事人诉讼地位:被告(两位股东,以下分别用甲和乙代替)、第三人(公司,以下简称丙)
原告与丙公司在2022年9月订立了一份施工合同,原告于2022年9月底完工,但丙迟迟未支付工程款。去年原告以丙拖欠其工程款为由提起诉讼(案由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经法院诉前调解,双方形成调解协议,约定丙在未来3个月内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约60万元,法院形成调解书予以确认。但丙未按照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3个月内仅仅支付了1万元,因此在今年7月原告起诉并的两位股东甲和乙,要求承担调解书中丙未履行部分的责任及相应的迟延履行利息。原告查询了公司丙的公司内档,发现丙在2022年10月发布减资公告,宣布将公司注册资本由30000万元减少至5000万元(上述出资期限均未到期)。原告在起诉前还申请了诉前保全,甲和乙合计被冻结了13个银行账户,还有微信、支付宝等网络账户,几乎是全额保全。
1、原告对自己主张甲和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请求权基础来自于2022年10月,丙公司发布减资公告,但丙公司的减资不符合法定程序,未通知原告这个债权人,因此原告认为该减资行为对自己不发生效力,应当按照减资前的公司注册资本,要求甲和乙在各自减资范围内对自己承担责任。
2、原告在整个诉状中未明确被告甲和乙承担的责任类型。因为股东对公司的义务是及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资本,如公司债权人因公司资本不充实受到损失,股东的责任范围是在其目前尚未向公司缴纳或者返还的部分,最多不会超过其认缴资本范围,由此可知,股东承担的责任是一种补充责任,一次性责任,累计达到其认缴资本金额后就不再承担(当然也有例外承担连带责任的,这主要涉及到一人公司和公司发人人呢个否认,我会在本文后面进一步介绍)。
3、原告主张自己的请求权基础来自于第三人丙的减资程序违反法律,依据的法条是《公司法(2023)》第224条和第226条。第224条的内容是公司在进行减资时需要遵守的程序,第226条则是违法减资的法律后果。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第22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上述责任均是股东和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对公司的义务,并未涉及公司外部主体。从请求权基础来看,原告并不能从新公司法第226条获得其希望的请求权。
原告提出其诉求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2023)》第224条和第226条,因此我们答辩中心就是围绕原告是不是满足224条和226条中规定的主体资格,是不是真的存在适用这两条的前提来进行。
1、丙在发布减资公告时,原告不是丙的适格债权人,第三人没有通知原告的义务。原告的起诉时间是2023年10月,调解书生效时间是2023年11月,均远远晚于丙发布减资公告的时间。因此原告在丙减资公告发布时还不是适格债权人,无权依照新公司法第224条主张权利。
2、《公司法(2023)》第226条并未赋予原告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权利,所以原告不具备向被告主张权利的主体资格,其全部诉讼请求违反法律规定,应予驳回。
3、《九民纪要》第六条明确规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有(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公司产生债务后,公司股东会决议延长出资期限的。很明显丙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形。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也是在对公司执行不能后,才能申请变更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由此能够看出,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和最高院司法解释所体现的司法价值取向均是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公司失去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本案中在调解书生效后,原告一直未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信息公开网上没有丙的任何执行信息公示或终本裁定出现,因此根据公司法的立法精神以及最高院司法解释原告起诉甲和乙明显缺少法律依据,全部诉求均属于违法诉求,应当驳回。
我方应诉答辩环节前面已经说了这里不再赘述。在举证质证阶段,原告提交的证据有:
证据一:调解书一份。证明目的:原告与第三人丙于2023年11月2日达成调解,调解书确认丙于2024年1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全部工程款;案件受理费有丙承担,但丙至今未支付,原告已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证据二、证据三和证据四(均来自市场监督管理局内档):丙的企业信息,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减资公告、公司章程变更等。证明目的:被告甲和乙是丙的股东,丙未履行法定减资流程就径行减资,影响原告债权实现,损害原告合法权益,要求甲和乙对调解书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和关联性有异议。该调解书中各方当事人只有原告和丙,不涉及两位被告。该调解书无法看出此案已经进入执行阶段,因此不能证明第三人丙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由于原告没有举证证明目前是否已经穷尽执行措施,因此不符合要求股东承担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对于证据二到四,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被告甲和乙的确是第三人丙的股东,但是与原告和丙之间的债权债务没有关联性。调解书形成的时间明显晚于减资公告发布时间,因此在减资公告发布时,原告还不是丙的合法债权人,因此丙无需通知原告,不存在违法减资的情形,原告起诉两位被告缺乏相应的请求权基础。合法债权人的不仅仅要求债权具有合法性,还需要债权的性质和金额具有确定性,由于在发布减资公告时原告与丙之间的合同还在正常履行期间,合同之债还未完全确定,因此在减资公告时原告不是丙的合法债权人,无权向甲和乙主张权利。
综上,很明显双方的争议焦点就是原告和第三人债权债务确定的时间与减资公告发布的时间先后,如果债权债务确定的时间在减资公告发布之前,那么原告就是第三人丙的合法债权人,第三人丙的减资程序就不符合法定要求,减资行为对原告就不发生效力,丙对原告的责任财产范围就是减资前的30000万元,两位股东甲和乙就要在各自减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对此我和指导律师发表了如下观点:本案起诉的依据是调解书,调解书已经将双方过往的不完全确定的债权债务代替,因此该调解书中的内容才是双方最终确定的债权债务,调解书形成时间才是原告成为第三人丙的合法债权人的时间;即使提前至原告起诉第三人之日,也远远晚于减资公告发布的时间。而且公司法226条规定的违法减资的后果的权力责任主体均是公司和股东以及负有责任的董监高,不涉及公司外部债权人,因此本案原告起诉股东甲和乙没有法律依据。
上面是第一次开庭的主要内容,相信部分熟悉公司法的朋友应该发现,原告出现了至少三个明显法律适用错误,首先是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责任类型是补充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原告代理人直接在庭审发言中要求我方承担连带责任明显错误。第二个就是公司法第224条规定的权利义务主体是公司和债权人,第226条中的权利义务主体中根本不涉及公司外部,原告依据该规定起诉明显是适用错误。最后是原告依据新公司法起诉,但是本案属于夸法案件,而且原公司法(《公司法(2018)》)也有关于减资的规定,因此应当适用双方纠纷发生时的法律规定,本案是否能适用新公司法有待商榷。因此原告本次起诉唯一依据的就是公司法224条,只要我方能够证明在减资公告发布和公示期间原告不是第三人丙的合法债权人,我方就能胜诉。
在法庭辩论环节,我方直接指出原告在本诉的主张实质是诉请股东直接代替公司向其履行债务,否认法人人格,且公司法第224条和第226条并未赋予原告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因此原告在本诉中的全部诉求均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第一次开庭结束后,我方直接离开法院,但是临走前我和指导律师都看到原告的代理律师和原告公司代表在跟法官不停地讨论,指导律师告诉我原告律师应该是感觉到自己这次开庭开得稀碎,完全没达到预期,而且由于出现了严重的法律依据适用不当,想庭后跟法官解释。
第二次开庭来得很突然,主审法官联系我们时说原告又提交了新证据,因此再开次庭进行一次质证。对此我其实很疑惑,法庭辩论都已经结束了,双方也做了最后陈述,举证期限已经过了,原告现在无任何正当理由提交新证据,是否有违民诉法的规定?因此我在开庭前先后两次询问主审法官能否电子送达一份对方提交的新证据,我们做下庭审准备。但法官都答复说原告并未将证据交到法庭,他自己也不知道对方要提交什么新证据。
到这里可能知乎的部分律师朋友已经感觉到法官在帮着原告找补第一次开庭的问题,法官内心倾向支持原告。司法实务就是这样,法官不会明说自己内心的自由心证,但是他的行为会暴露他内心的裁判取向。
第二次庭审前,我特地联系了第三人丙,询问丙在与原告之间的业务往来期间向原告透漏过什么其他的公司内部信息,丙很明确回答说没有,所以我很好奇对方又提交了什么新证据。第二次开庭宣布完法庭纪律以及确认完各方当事人信息后,法官直接要求原告,再次明确其诉求,原告改口说主张让两被告甲和乙对调解书中丙的债务在各自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且改变了其主张的依据,依据的是公司法第177条第二款和公司法第14条第二款。我此时也感觉到此次庭审不是单纯就新证据质证了,而是给了原告一个改错的机会。
这里给大家先介绍下原告第二次开庭时提出的依据的这两个法条,这两个法条是《公司法(2018)》中的条款,第177条就是规定的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但是我和指导律师都疑惑第14条在本案中的意义是什么。《公司法(2018)》和《公司法(2023)》的第14条原文分别如下:
《公司法(2018)》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法律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从其规定。
从头看下来的朋友可能也和我一样困惑,这两个第14条都是各自公司法总则部分的内容,而且跟本案案由完全没关系,我和指导律师都没想明白原告依据该条起诉我方的。如果知乎中有朋友能解答我心中的疑惑,欢迎评论区里留言或者直接私信我。
在举证质证环节,原告拿出了他们的新证据——去年原告跟第三人丙之间的调解书和归档卷宗。严格来说这不是法律规定的新证据,因为调解书已经对原告和丙的债权债务进行了确认,前案的证据已经与本案不具备关联性,因此我方发表的质证意见如下:原告与第三人丙在调解时未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以及证明内容进行认定,因此被告对上述证据三性均不认可。由于调解书只约束原告和第三人丙,不涉及两被告,本案案由是股东损害公司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原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原告与第三人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由调解书予以证明和确认,原告本次庭审提交的证据属于重复举证。
原告此次提交的归档卷宗,其证明目的还是要证明在丙减资公告发布前,原告已经是丙的合法债权人。通过当时工程签证单能够准确的看出,双方仅仅完成了工程量的确认,并未进行最后工程款结算。因为在工程领域,最后的工程款数额几乎都不会是由工程量简单乘算得出,在验收结算阶段,还需要对每部分施工进行质量验收,还需要扣除各种罚款等产生的费用,因此最后的工程款数额必须通过精确核算。丙方工作人员只是代表公司在工程量上做了确认,但其本人无权直接决定工程款金额,所以对于第三人丙,其还未对工程款的最终结算金额与原告进行确认。直到原告起诉第三人丙,双方才通过调解书的方式确认了工程款具体金额。所以在调解书形成前,原告都不是第三人丙的合法债权人。
庭审结束后,指导律师向合伙人汇报了庭审情况,合伙人立刻判断说这个案子法官不会判你们赢,法官给原告第二次开庭举证的机会就已经表明了法官的态度,只不过原告律师两次开庭都在法律适用上出问题。法官会结合《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到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原告胜诉。不过我们在庭审发挥上赢了原告,这就很好。
由于本案涉及到顾问单位下属子公司,两位被告是顾问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本案并未单独收费,所以经过与顾问单位协商,指导律师和我的代理工作自只到庭审。法官单独联系第三人丙做庭后工作,组织双方进行了两次庭后调解,最终在两位被告的授权下,原告和第三人丙的总经理达成庭后调解协议,由人民法院直接划扣被保全的银行账户上59万元资金,原告放弃其他诉求且收到59万元后撤回提起的强制执行申请。(庭后调解工作指导律师和我都未参与,全部是委托人自己处理)
1、从庭审中原告的举证看,原告的举证看起来距离民诉法要求的高度盖然性标准还有不小的差距,但是法官仍然支持其诉求,得益于《公司法解释三》的第13条第二款,该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相应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规定,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公司债权人只需要证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可,而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的案件,多数都已经有了生效判决甚至是终本裁定,因此原告证明责任非常小。所以原告最需要提出的法律依据是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法(2018)》第177条或《公司法(2023)》第224条都是辅助《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二款来运用,但是原告代理人两次庭审都未提出,给了指导律师和我发挥空间。不过主审法官已经有了定论,我方败诉是意料之中的事。
2、本案如果是判决结案,法官很可能还会认定被告甲和乙构成变相抽逃出资,据此要求被告甲和乙承担补充赔偿相应的责任。虽然第三人丙此次减资不涉及实缴出资,但是减少认缴资本总额同样会造成公司责任能力降低的现实风险,会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因此此次减资不是形式减资而是实质减资,被告甲和乙的行为属于在未保障公司债权人获得清偿前减少了自己的出资责任,构成《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第四款的变相抽逃行为,因此如果是法官判决,他很可能会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定,判决要求两被告在各自抽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相应的责任。我相信法院在组织庭后调解时已经告知了该裁判决定,让委托人们同意了前面我说的调解方案。
这里我把《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的规定也原文摘录在这,各位读到这里朋友也体会下最高院的价值取向。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相应的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另外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公司法解释三》与新公司法的关系。不光是《公司法解释三》,比它更早的《公司法解释二》和之后的《公司法解释四》与《公司法解释五》目前都是现行有效的法律。这些司法解释毫无疑问该解释是针对的《公司法(2018)》,部分朋友可能会想为什么新公司法已经颁布实施了,该司法解释为何还继续有效。我的看法是,新公司法本质上是吸收了自《公司法(2018)》以来所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的成熟观点,并结合当下具体国情修改的,换句话说,新公司法是对原公司法精神的继承和发展。部分目前争议较大、不够成熟或者不宜直接以法律确定的司法观点,需要司法解释来对现有法律进行补充。例如《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至第14条的规定目前还未直接写进新公司法,说明《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至第14条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通过实践来完善,实际上各个省份对于股东责任承担的尺度把握也的确存在区别,例如山东相对保守,直接按照条文语义适用理解;而南方部分省份和新疆地区理解适用更加多元,对新公司法条文的适用更加积极。
全国人大对于公司法的调整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司法解释的调整的都是用修订来描述,而不是直接失效废止,这一措辞就体现了司法解释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向前发展的特点,始终保持批判的继承,做到继承和发展相统一,
由此,我认为《公司法解释三》虽然是对旧法的解释,但是其中很多内容仍依旧适用当下的司法实践环境,最高人民法院毫无疑问也会持续关注新公司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及时修订司法解释,做到先立后破,稳中求进,妥善处理好稳与进、立与破的辩证关系。
4、新公司法《公司法(2023)》背景下企业注册资本回归真实表征功能的感悟。
新公司法定稿后引发了社会广泛讨论,相较于《公司法(2018)》最大的调整莫过于对于认缴资本制的完善和约束。我国公司法立法经历了从实缴制到认缴制的转变,这一转变大大降低了创业门槛,激发了市场主体的活力,但是也留下了隐患。从某种程度看,市场的活力的释放是以放大公司债权人债权风险和市场交易风险为代价的,在经济上升期,矛盾并不明显;但自疫情爆发以来,经济进入下行周期,原有的认缴制度导致公司资本不足使得公司债权人迟迟得不到清偿,逐渐产生连锁反应。换句话说,每个暴雷的企业,其实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公司资本先天性不足的问题。另外,大家经常看到和讨论的应收账款越来越多,回款周期越来越长,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的风险显著增加以及现在被房地产拖累的各个行业等等问题,如果刨根问题追根溯源,涉及到的几乎所有的公司都存在公司资本不足,股东有限责任或多或少存在滥用,注册资本实缴率低甚至为0的问题。在最高院、各地高院审理的案件中,涉及公司责任能力和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案件占比也是长期“名列前茅”。
不少人评论说新公司法回归了注册资本实缴制,其实不然,新公司法仍然坚持了认缴资本制的基本原则,但是为了规范市场交易秩序和维护交易安全,让公司的注册资本能最大限度真实客观的反映公司的责任能力和经营能力,对认缴资本制进行规范和约束,最大的改变就是对于有限公司强制要求所有股东认缴的资本5年内缴纳完毕(新公司法实施前已经存在的公司有专门的宽限期),而对于股份公司,则直接要求自设立时就必须全部实缴到位。因此原来很多公司章程上约定的几十年,上百年的出资期限将因违法法律强制规定而无效,必须修改。其次,5年内强制实缴到位也迫使公司创始人不敢再随意认缴远超自身经济能力的资本量,这使得新成立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将更加合理真实,让交易对手可以更客观的评估交易风险,有利于从源头预防很多经济纠纷甚至能引发社会舆情的市场波动出现。
对于新公司法实施前已经存在的公司有专门的宽限期,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实施》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该规定第二条对于宽限期的具体规定如下: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资期限出资。
也就是说,享受到宽限期的公司,也最多宽限到2032年6月30日。另外该规定第六条也明确规定了公司登记机关的监管权力和处置手段,我认为这是国家下决心治理原公司法因制度缺陷导致的交易风险加剧等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运行,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信号。从最基本的公示信息环节规范每一个市场经营主体,迈出净化营商环境,治理社会风气的关键一步。
当然,在过去尤其是2008年以来经济高速发展的这十几年留下的问题千千万,本文仅仅是结合我根进的公司法个案浅谈我自己对公司法的理解和价值取向,不可能面面俱到。如果将来我有幸接到或者被安排跟进其他的公司法案件(如股权回购、对赌协议等),在结案归档后,我会继续跟大家分享。
其实去掉法律 ,从情理上来说,股东减资是在合同履行期间减少,是故意漏掉了潜在债权人,股东承担补充赔偿相应的责任是确定无疑的。否则股东会通过法律的疏漏获得利益,这是违背法理。被告的死抠法律依据的抗辩,只是对客户的负责。原告也是不精准,这诉讼原告要是输了,法官才是错判。
[赞][赞][赞] 请教一下原来的几个公司法司法解释还有效?那与新公司法适用时如何把握?谢谢
重磅!李嘉诚旗下长和公布:全球53个港口贡献453亿港元收入,吞吐量达8750万个标准货柜,公司净利润207亿港元
2024年度公司总营收4766.8亿港元,同比增长3.3%。按IFRS16前基准,普通股股东应占基本溢利为港币207.7亿元,与2023年相比,以当地货币计算下跌10%。
大皖新闻讯 福彩“双色球”第2025030期开奖公告:红球:04 06 07 30 31 33,蓝球:06。一等奖中奖情况:北京1注,上海1注,浙江1注,安徽1注,山东1注,共5注。
3月20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多名受害者家属处了解到,“湖南耒阳某村小校长被指性侵多名学生”一案二审今日在当地开庭审理。
#金秀贤方面准备道歉,并准备公开金赛纶在金牌经纪公司期间曾试图割腕的内容,#金秀贤方称金赛纶酒驾前已重度抑郁。
35岁农村宝妈健身7年成超模身材,不认为农村女生生完孩子就得变成家庭妇女。#农村宝妈 #农村女生 #减肥逆袭 #健身
赵露思3大社交平台关注已清空,全网关注只剩14个,记者致电赵露思工作室暂未回应#赵露思 @赵露思
千禾0竟然只是个商标和是否零添加无关?千禾客服没有公开回应 只表示:是否零添加可参考配料表#酱油 #调味 (来源:极目新闻)
迄今为止规模最大,俄一州遭无人机袭击!泽连斯基:特朗普对扎波罗热核电站“感兴趣”,乌无意转让
据央视新闻,当地时间3月20日,俄罗斯萨拉托夫州州长表示,位于该州的萨拉托夫和恩格斯两市于当日凌晨遭到了迄今为止规模最大的乌克兰无人机袭击。
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四川自贡市蜀光中学原党委书记、校长蒯晓牛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据自贡市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自贡市委批准,自贡市纪委监委对自贡市蜀光中学原党委书记、校长蒯晓牛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针对市民的疑问,记者正常采访了新洲区园林和林业局园林科负责人 李蒙蒙,她介绍3月是香樟旧叶脱落、新叶生长时期,果实也在此阶段进入自然掉果期。
王军、高敏向龚晓钟、李沛夫妻赠送鲜花。(受访者供图)深圳新闻网2025年3月18日讯(深圳商报记者 张妍)“1867”“1868”连续的两个序号,代表69岁的龚晓钟与72岁的李沛成为2025年广东省第1867与第1868位成功办理器官捐献手续的志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