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律师: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

来源:火狐体育官方网站下载    发布时间:2026-01-22 14:54:49

  当收到法院传票,要求你对一笔自己并非实际借款人的数十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时,你是否会感到困惑、焦虑甚至愤怒?这正是许多在借条、欠条上签了字,却自认为只是“见证人”或“证明人”的被告所面临的真实困境。今天,我们将通过一个脱敏处理的典型案例,从被告(担保人)的视角,剖析此类纠纷的核心法律争议,并为你指明有效的抗辩路径。

  本案中,甲因需要,向乙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和利息。丙出于朋友情谊或商业往来关系,在借条的下方或“担保人”处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并附加书写了一行字:“如甲到期不还,我自愿承担担保责任”或“到期不归还由我归还本息”。借款到期后,甲因经营不善未能偿还。乙遂将甲与丙一同诉至法院,要求甲偿还借款本息,并要求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庭审中,甲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但表示无力偿还。丙则感到十分委屈,其抗辩称:第一,自己并非借款人,钱也没有进自己口袋;第二,当时签字只是出于情面,为借款事实作个见证或证明;第三,即使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应该是“一般保证”,即必须等到债权人乙通过诉讼、执行等手段向甲追索无果后,自己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非直接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丙面临的不仅是巨大的经济赔偿压力,更有来自诉讼程序的精神煎熬和对法律理解的迷茫。

  本案的争议焦点清晰而关键:丙在借条上签字并书写“如到期不还,由我承担……”等类似内容的行为,在法律上究竟构成了何种性质的责任?是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还是根本不构成保证?这样的一个问题的答案,直接决定了丙要不要在甲无力还款时,第一时间用自己的财产“兜底”,也决定了乙能否直接跳过甲向丙追索。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实践中,类似丙这样的被告并不少见,许多人在签字时并未想到自己可能背负了多么沉重的法律义务。

  某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被告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乙借款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二、被告丙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丙的行为构成了保证合同关系。法院认为,虽然丙辩称自己仅是“证明人”,但其在借条上签字并明确书写“如甲到期不还,我自愿承担担保责任”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单纯证明借款事实存在的范畴。该表述具有为债务的履行做担保的清晰意思表示,符合保证合同的成立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合同。丙的签字和书写内容,与债权人乙接受该借条的行为,共同构成了一个事实上的保证合同。

  丙的保证方式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而非一般保证。这是本案最关键的法律认定。丙主张其责任应为“一般保证”,但法院未予采纳。法院认为,《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虽然规定,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推定为一般保证,但本案中丙的表述“如到期不还,由我承担……”有必要进行意思表示解释。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对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其含义。丙的表述“到期不还”强调的是债务履行期届满而未履行的状态,这与一般保证所要求的“债务人不能履行”(强调债务人客观上缺乏履行能力)存在本质区别。同时,丙的表述中并未含有“债务人甲应当先承担相应的责任”、“在甲不能履行时我才负责”等赋予其先诉抗辩权的意思,因此,其意思表示更符合连带责任保证的特征,即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即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作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多年的高级合伙人,在处理大量类似商事纠纷后提示,本案的判决结果对于处于丙位置的被告具有深刻的警示意义。许多人在商事往来或私人借贷中,出于信任、情面或促成交易的目的,轻易在文件上签字,却可能因此背负沉重的连带担保责任。以下将从法律条文、司法实践和抗辩策略三个层面进行深度剖析。

  本案的核心法律依据是《民法典》关于保证制度的规定,尤其是保证方式的认定规则,相较于过去的《担保法》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一条确立了“约定不明推定为一般保证”的原则,改变了原《担保法》 “约定不明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的旧规,体现了立法对保证人利益的适当倾斜。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定义了一般保证,其核心是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必须在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够实现债权后,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定义了连带责任保证,其核心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任何一方主张全部债权,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指出,重点是如何理解“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这并非指保证合同中没再次出现“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这几个字就一律适用推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如果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这表达了债务人先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意思,应认定为一般保证;如果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则不具有债务人先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意思,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本案中,“到期不还”的措辞,显然属于后一种情形。

  如果你是案件中的“丙”,面对债权人乙的起诉,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审视自身处境并构建抗辩策略:

  首要抗辩点:主张不构成保证关系。这是最根本的防御。你需要全力证明,自己签字时并无做担保的真实意思。例如,你可以主张:

  签字位置和身份不明:如果你只是在借条空白处签名,未注明“保证人”、“担保人”等身份,也未书写任何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文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出借人请求你承担保证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上海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会仔细审查签字的上下文、位置、有无其他旁证等。

  意思表示存在误解或受欺诈、胁迫:如果能证明签字时对法律后果存在重大误解,或受到对方欺诈、胁迫,可以主张该保证意思表示无效或可撤销。

  仅为见证或证明:提供证据证明你与债务人的关系、当时的情境等,以支持你仅是见证借款事实而非做担保的主张。

  次要抗辩点:若保证关系成立,力争认定为一般保证。如果第一点抗辩困难(如本案中丙书写了明确的责任承诺),则应退而争取将责任性质从“连带”降格为“一般”。重点是挖掘和论证你的意思表示中包含了“债务人甲应先承担相应的责任”的默示意涵。例如,能结合签字时的对话、微信记录等证据,证明各方理解的是只有在甲实在还不出钱的情况下,你才帮忙。虽然本案法院未采纳这种观点,但在其他一些语境或表述下(如“如果甲实在没能力还,我再……”),仍有争取的空间。

  程序性抗辩:审查保证期间是否经过。保证期间是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法定或约定期限,过期则保证责任消灭。你需要核查借条或保证合同有无约定保证期间,若无约定,则适用法定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你主张权利(如起诉、仲裁或送达有效的催款文件),你可以主张保证责任已免除。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特别提醒,对于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确批复:原则上不导致保证责任重生,除非该通知书内容符合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构成新的保证合同。

  债务性质变更的抗辩:辨析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有时,第三人在债务凭证上签字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债务加入”(并存的债务承担),而非保证。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债务加入是第三人承诺与债务人一同承担连带债务。债务加入与连带保证在结果上类似(承担连带责任),但法律性质不同:保证是从合同,具有补充性;债务加入是第三人自身的承诺。在抗辩时,若能够论证自己的行为更符合单方承诺加入债务的特征,或许能在责任范围、抗辩权行使等方面找到不同的法律依据。例如,在欠条“欠款人”处签名,就可能被认定为债务加入。

  最好的抗辩是避免成为被告。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为可能面临类似情形的读者提供以下建议:

  明确身份:如果仅是见证,请在签字前明确标注“见证人:XXX”,并最好与出借人、借款人三方确认。

  慎用担保:如确需做担保,务必清晰约定保证方式。希望承担较轻责任,就明确写明“本人提供一般保证”;如果愿意承担较重责任,则写明“本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限定责任:明确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如仅对本金担保,还是包括利息、违约金)、保证期间(如“保证期间自借款期满之日起两年”)。

  保留证据:所有沟通、协商的过程,尽量通过书面或可留存记录的电子方式进行。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章仅为法律分析参考,不构成律师执业意见。每个案件的事实细节、证据情况千差万别,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也可能不一样。如果您正面临类似的担保纠纷或债务追索,建议您尽快携带相关材料,寻求像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这样的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对案件进行个性化、精准化的分析,以制定最有效的应对策略。

  核心理念:致力于通过专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为客户化解商事纠纷,捍卫核心权益,实现商业目标。

  在复杂的商业环境中,争议与纠纷不可避免。如何高效、策略性地处理争议,将法律风险转化为商业优势,是企业家和高级管理人员面临的关键挑战。本团队深耕争议解决领域多年,凭借精湛的法律技艺、丰富的实战经验以及对商业逻辑的深刻理解,为客户提供贯穿争议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定制化法律服务。俞强律师有着15年法律实务经验,代理案件超过700件。

  公司股权纠纷:股东资格确认、股东出资、公司决议效力、股权转让、股权激励、公司控制权争夺、股东代表诉讼、董监高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法定代表人涤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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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机密侵权,以及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案件。

  商事犯罪:职务侵占、诈骗、操纵市场、非法集资、骗取贷款、非法经营、挪用资金、合同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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