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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贷还贷藏猫腻确保人成功脱保——一同告贷用处改变胶葛的全流程解析
来源:火狐体育官方网站下载 发布时间:2026-01-21 11:41:23在假贷担保胶葛中,告贷用处的实在性必定的联系到确保人的职责承当。本文经过一同典型事例,拆解告贷人虚拟用处、银行疏于检查景象下,确保人怎么成功革除担保职责,为同类胶葛供给参阅。(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2015年6月5日,花果山公司向某银行请求500万元告贷,书面用处为收购原资料,告贷期限一年。为顺畅获批,该公司股东美猴王、二当家以个人名义做担保,兄弟单位牛魔王公司及案外人小甜甜亦自愿参加担保队伍。
2015年6月8日,银行按花果山公司的托付付出指令,将500万元告贷转入天蓬公司账户。但是当日,该笔资金便从天蓬公司账户全额转回花果山公司,实践用于归还此前的财务过桥资金,与约好的收购用处完全不符。
告贷到期后,花果山公司无力清偿,于2016年2月25日因债台高筑,向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请求破产并获受理。银行在申报债务后,将美猴王、二当家、牛魔王公司及小甜甜同时诉至法院,要求各确保人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庭审中,牛魔王公司清晰抗辩:其签字担保的条件是告贷用于收购原资料,现告贷人私行改变用处为以贷还贷,归于诈骗行为,本身不该承当担保职责。
一审法院审理以为,花果山公司以虚拟的购销合同骗得告贷,隐秘实在用处,构成诈骗;银行对买卖实在性未尽检查职责,听任告贷人改变告贷用处,应视为与告贷人存在改变用处的一起意思表明。根据法律规则,未经确保人赞同改变主合同核心内容的,确保人可革除职责。
但美猴王、二当家作为花果山公司股东,对公司资金流向及实在运营情况理应知情,推定其知晓告贷用处改变,故不能革除担保职责。终究一审判定:美猴王、二当家承当还款职责,牛魔王公司、小甜甜革除担保职责。
银行不服一审判定,上诉至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议其已按流程正常放款,告贷人后续资金流向非其可控,无证据证明与告贷人勾结,且担保合同约好确保人负有监督资金用处的职责,不该确定其“听任”改变用处。
枣庄中院二审审理后以为,花果山公司虚拟买卖、改变告贷用处的现实清晰,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对托付付出的买卖布景负有法定检查职责,其未核实购销合同实行情况,导致资金被移用,应确定为“应当知道”告贷人的诈骗行为,一审判定确定现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遂驳回银行上诉,保持原判。
银行仍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再审。牛魔王公司在再审中进一步举证:花果山公司此前欠该银行的500万元告贷于2015年5月22日到期,本次告贷本质是“先借过桥资金还旧贷,再骗保贷新贷还过桥”,归于典型的变相以贷还贷,其对此毫不知情,不该承当职责。
山东高院指令枣庄中院再审后,再审法院根据《担保法解说》第四十条、《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则作出裁判:告贷人花果山公司以诈骗手法使牛魔王公司、小甜甜违反实在意思供给确保,银行对案涉告贷“以贷还贷”的本质应当知情,契合确保人革除职责的法定景象。2022年2月28日,枣庄中院作出再审判定,保持原审成果,牛魔王公司、小甜甜完全脱保。
三、仿写事例:同类场景再现标题:虚拟工程收购,担保方凭“用处诈骗”成功免责
2018年3月,流云修建公司向某商业银行请求800万元告贷,宣称用于某小区配套工程资料收购,告贷期限两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股东张某供给个人担保,合作单位星辉建材公司、案外人陈某为该笔告贷供给连带职责确保,各方签定担保合同。
银行审阅流云修建公司提交的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资料收购清单后,按托付付出要求将800万元转入指定的“恒通物资公司”账户。经查,恒通物资公司与流云修建公司无实在买卖来往,收款当日便将该笔资金拆分转入林某私家账户及流云公司另一个非运营账户,实践用于归还公司此前拖欠的民间假贷及股东分红。
告贷逾期后,流云修建公司无力归还,银即将林某、张某、星辉建材公司、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各确保人承当还款职责。星辉建材公司辩称,其根据“工程收购”用处做担保,告贷人虚拟用处构成诈骗,银行未尽检查职责,其不该担责。
一审法院查明,流云修建公司提交的收购清单系假造,恒通物资公司实为林某相关企业,银行未核实买卖实在性便放款,归于“应当知道”告贷人诈骗的景象。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则,判定林某、张某(股东,推定知情)承当连带清偿职责,星辉建材公司、陈某革除担保职责。银行上诉后,二审法院保持原判,确认了“告贷用处诈骗+债务人疏于检查”景象下确保人的免责权力。
1. 确保人需审慎核对告贷用处:签署担保合同前,应核实告贷人告贷用处的实在性,防止因“虚拟用处”堕入担保圈套,必要时可在合同中清晰约好“用处改变需经确保人书面赞同”。
2. 银行负有法定检查职责:作为金融机构,银行对告贷用处、买卖布景的实在性负有严厉检查职责,不行仅凭告贷人提交的书面资料放款,不然或许因“听任用处改变”或“应当知道诈骗”,导致确保人脱保。
3. 股东确保人的特别职责:股东作为企业内部人员,通常被推定对公司资金用处、运营情况知情,即使存在用处改变,也难以以“不知情”为由革除担保职责,需分外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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