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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合规热点:罚款引发的辞职与补偿金争议全解析
来源:火狐体育官方网站下载 发布时间:2026-01-07 08:54:32在公司日常管理中,经济性处罚是较为常见的内部管理手段。然而,当员工因不满公司罚款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公司的管理行为便直接面临司法审视。今天【白话劳动法】就结合司法实践,分析公司罚款行为的法律边界,探讨员工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主张“被迫辞职”并获得经济补偿的支持条件,为公司合规行使用工管理权提供参考。
公司对职工的罚款依据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但该规定已于2008年废止。公司又并非行政机关,不具有罚款权,故无权对员工做罚款。
有些公司还会通过制度来规定“乐捐”,即在员工未完成某项工作,或者存在迟到、早退等情况的,就要依规定的数额进行捐款。但是从捐款的性质来看,皆与未完成相关工作内容或者未遵守工作纪律相关;从捐款的数额来看,此类捐款系公司要求的指定金额。故“乐捐”实际上符合“罚款”的特征,也属于违法的行为。
轻则因罚款缺乏合法依据,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或经仲裁裁决向员工返还扣款;重则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员工可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即“被迫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N)。
因此,公司罚款是否构成“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决定员工能否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主张解除合同并获经济补偿的关键。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扣款行为都会被认定为“克扣工资”。重点是区分该扣款是基于合法有效的绩效考核、经济损失赔偿,还是缺乏依据的随意处罚。
如果罚款缺乏明确的制度依据,或虽有条文但处罚程序不公、金额不合理,则该扣款极易被认定为违法克扣工资,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员工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获得支持的可能性较大。反之,若扣款与清晰的绩效目标、工作过失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相匹配,且程序正当,则可能被视为合法的薪酬管理行为。
在主观方面,会考察公司实施罚款的目的。如果罚款制度严苛,甚至存在“罚款指标”【(2022)京03民终9778号】,或处罚具有随意性,则可能被推断企业存在以管理之名变相降低人力成本、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恶意。
在客观方面,会评估扣款的合理性及影响。包括罚款事由是否具体明确、程序是否透明、金额是否过高(例如,影不影响到员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偶尔、小额、依据明确的绩效关联性扣减,与频繁、大额、依据模糊的处罚,在法律定性上截然不同。此外,员工是否因该行为导致劳动合同目的没办法实现,也是判断其解除理由是否成立的重要考量。
为避免因罚款问题引发劳动争议并承担不利后果,建议公司从以下方面优化管理:
制度构建是根基。确保所有涉及经济处理的规章制度,其制定程序合法、内容明确合理。建议慎用“罚款”表述,更多采用与绩效考核、工作质量直接挂钩的“绩效工资浮动”或“奖金扣减”等设计,使经济上的不利后果与工作成果自然关联。
程序公正不可或缺。在对员工做处理前,应履行调查、告知、听取申辩等程序,并保留相关记录。处理决定应书面送达,确保流程透明。
薪酬结构设计提供缓冲。明确划分固定工资与浮动工资。固定部分保障员工基本收入,原则上不因一般性过失扣减;浮动部分则充足表现绩效差异,实现激励与约束的管理目标。
强化正面引导。建立以正向激励为主的管理文化,通过奖励、认可等方式引导员工行为,从根本上减少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发生,降低依赖负面处罚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员工因公司罚款而“被迫辞职”能否获得支持,核心在于公司罚款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公司应着力构建合法、明确、公正的绩效管理体系,替代简单粗放的经济处罚,方能在有效实施管理的同时,筑牢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防线。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