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事例库公司法事例分析(六十四)】公司作为担保人未出庭法院需求检查债款人的合理留意责任吗?

来源:火狐体育官方网站下载    发布时间:2025-12-15 08:56:19

  公司对外做担保,债款人负有对公司章程、公司权力机关作出的担保抉择等与担保相关文件的合理检查责任,不然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收效能。在担保人未对担保合同效能提出异议的状况下,法院仍需求自动依职权检查债款人是否对公司对外担保尽到合理检查责任,首要理由为:

  1.不管担保人公司是不是到庭参与诉讼,公司作为组织机构的特色并未改变,在诉讼中未提出异议,并不能当然视为公司全体及公司的一切股东在签署担保合一起附和公司对外做担保,法院依然需求自动检查公司组织机构的意思表明。

  2.法院自动检查担保合同签定时债款人是否尽到合理检查责任系查明案子现实的需求,由于查明案子根本现实是法院的责任,即便担保人未提出抗辩,法院也需依职权自动检查。

  3.法院自动检查担保合同效能有助于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担保的无偿性特色抉择了担保权人在取得担保债款清偿时无需付出任何对价,而公司其他债款人在取得债款清偿时系根据对等给付责任。因而,即便担保人未对担保合同效能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也应对债款人是否尽到合理检查责任进行自动检查,以平衡维护债款人和公司、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原告某信赖公司诉称:2019年,某信赖公司与某修建公司签定《信赖告贷合同》及其补充协议。2019年8月30日,某信赖公司别离与某住所公司、辛某、吴某签定《确保合同》。2020年10月26日,某信赖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定《典当合同》。2019年,某信赖公司与某修建公司签定《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某信赖公司与某实业公司签署《股权质押合同》。某信赖公司与某住所公司、某处理公司签定《典当合同》。某信赖公司已依约向某修建公司发放三期告贷。2020年12月21日,某修建公司无法依照合同约好付出利息,并经某信赖公司屡次催要仍未及时实行。2021年1月22日,某信赖公司向某修建公司发送《提早还款通知书》,宣告告贷提早到期,并要求当即偿还某信赖公司悉数债款,但某修建公司仍未付出任何金钱,故某信赖公司起诉至法院。

  被告某修建公司辩称:榜首,某信赖公司与某修建公司签定的《信赖告贷合同》是格局合同,其间约好复利条款严峻危害某修建公司利益,且在签署时某信赖公司未实行其应有的提示责任,因而该约好无效,某信赖公司不得建议复利。对逾期偿还的本金计收罚息具有赏罚性质,对欠付的利息及罚息计收复利,则归于重复核算利息,违背公正准则。第二,《典当合同》中罗列的39套商铺的不动产典当挂号手续没有处理,相关典当权未建立,某信赖公司对前述产业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某住所公司、辛某、吴某、某房地产公司、某处理公司均未到庭参与诉讼,亦未提交书面辩论定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某信赖公司与某修建公司签定《信赖告贷合同》与《信赖告贷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好告贷人按本合同约好向告贷人发放的告贷总金额为不超越2000万元。根据告贷凭据记载,某信赖公司先后发放三笔告贷。

  2020年10月26日,某信赖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定《典当合同》,约好为主合同项下债款人的悉数债款供给典当担保,已处理典当挂号,典当物为160个车位。本案审理过程中,某房地产公司签收开庭传票,但未对典当担保效能提出异议,经询,某信赖公司未能提交某房地产公司赞同供给典当担保的企业内部抉择文件。

  某信赖托付公司提交我国某某银行付出事务回单,建议某修建公司仅于2020年9月17日经过案外人向某信赖托付公司付出榜首期告贷本金和利息,自2020年12月21日起未再偿还第二笔、第三笔告贷利息及本金。另,某住所公司、辛某、吴某别离与某信赖公司签定《确保合同》,某信赖公司与某修建公司签定《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某信赖公司与某住所公司、某处理公司签署《典当合同》,为案涉债款供给担保。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2021)京0102民初7664号民事判定:1.某修建公司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信赖公司偿还告贷本金1321万元,到2021年1月27日的利息483805.56元、罚息67884.72元、复利5365元,以及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实践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依照《信赖告贷合同》约好的规范核算,且利息、罚息、复利算计不超越年利率24%);2.辛某、吴某、某住所公司、某处理公司对本判定榜首项确认的某某公司的给付责任向某信赖公司承当连带清偿责任,辛某、吴某、某住所公司、某处理公司清偿结束后,有权向某修建公司追偿;3.某房地产公司在某修建公司就判定榜首项所确认的债款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当民事责任;4.某实业公司于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内合作某信赖公司对某实业公司持有的某投资公司100%股权为某信赖公司处理股权质押挂号手续;5.驳回某信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判定已发生法令效能。

  法院收效裁判以为:某房地产公司作为典当人,与某信赖公司签署《典当合同》,以其一切的160个车位为案涉债款供给典当担保并处理了典当挂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则,公司担保行为有必要以公司股东(大)会或许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抉择作为授权的根底和来历。本案中某信赖公司未能提交某房地产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权力机关的抉择文件,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就相关抉择事项尽到了合理检查责任,且根据现有根据不足以确认本案中存在无须公司机关抉择的破例景象。因而,在现有根据无法证明某信赖公司构成好心的状况下,案涉《典当合同》对某房地产公司不发收效能,该公司不承当根据有用担保发生的担保责任。需求阐明的是,尽管本案中某房地产公司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亦未对典当合同的效能提出异议,但《典当合同》的效能及某信赖公司是不是尽到合理检查责任,为案子的根本现实,法院需自动检查查明。据此,对某信赖公司要求对《典当合同》中典当物清单中的160套车位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建议,法院不予支撑,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七条之规则,确认某房地产公司承当的民事责任为债款人某修建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本案中,某信赖公司以某修建公司欠其告贷为由,诉请法院判令某修建公司偿还其告贷,某房地产公司等承当担保责任。本案中,某房地产公司以自有车位160套为某修建公司的告贷供给典当担保,在开庭时,某房地产公司没有出庭进行抗辩,某信赖公司也没有提交已检查某房地产公司的公司抉择,尽到了合理留意责任的相关根据。在此状况下,法院面对的问题是要不要自动查明债款人是否好心,即是否尽到了合理的留意责任。对此,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说没有明确规则,本案为相似案子供给了裁判思路,具有活跃的指导意义。

  这一问题本质是,在债款人要求公司承当担保责任的时分,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依职权检查债款人是否好心?这分两种景象:(1)在担保人未出庭参与庭审的状况下,是否应当自动检查债款人在与担保人签定担保合一起是否好心?(2)在担保人出庭的状况下,担保人没有抗辩其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人民法院是否依职权检查?在榜首种景象下,即便被告担保人没有到庭,人民法院也应当将原告债款人在签定担保合一起,是否好心作为一个根本现实予以查明,由于查明案子的根本现实是人民法院的责任。在第二种景象下,假如被告没有抗辩其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那么人民法院是否依职权查明呢?就案子的根本现实,人民法院负有查明的责任。这一根本现实应当结合债款人是否好心,同时查明。本案即归于榜首种状况,法院以为某信赖公司没有尽到合理的检查责任,因而,典当合同对某房地产公司不发收效能,相应的法令结果只能根据《民法典担保准则解说》第17条的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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