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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维数字: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来源:火狐体育官方网站下载 发布时间:2025-10-25 02:33:52(2025年10月修订)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
外担保的监督管理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
第三条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是公司的行为,其对
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
第五条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控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第七条公司为他人做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
第八条企业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做
第二章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九条企业能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一定要同时具有较强的偿还债务的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做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
第十一条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偿债还款能力分析;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第十二条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组织对申请担保人的经
营及财务情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做出详细的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来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
(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贷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
第十四条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
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会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
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
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
第十七条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
第十八条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十九条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回避,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
第二十条对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会做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积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
第二十一条除第十八条所列的须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其他对外
担保事项,由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对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
第二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担保合
同和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四条担保合同订立时,公司一定要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合
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对方拒绝修改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做担保,并向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依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
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
第二十六条公司可与符合本制度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签订互保协议。责
第二十七条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公司财务部门应会同公司
第二十八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做担保的,应当作
第二十九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做担保的,应作
第四章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三十条对外担保具体事务由公司财务部负责,法务部协助办理。
第三十一条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三)在对外担保生效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三十二条对外担保过程中,法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同财务部门做好被担保单位的资信调查,评估工作;
(二)负责起草或在法律上审查与担保有关的一切文件;
(四)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担保单位的追偿事宜;
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情况及偿还债务的能力等,如
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上市公
做担保的债务到期后,上市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
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四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
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
时,公司经办部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准备启动反担
第三十五条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承担担保责任时,
公司经办部门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六条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
偿,公司经办部门应将追偿情况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
第三十七条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会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
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
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
第三十八条公司财务部和法务部应根据也许会出现的其他风险,采取有效措
第三十九条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公司有关
第五章对外担保信息的披露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信息公开披露管理
第四十二条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
第四十三条对于第十八条所述的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
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有但不限于
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公开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做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
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
第四十四条公司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
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
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法
第六章责任人责任
第四十五条公司对外做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如担保产生损失,
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
第四十六条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
第四十七条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
无视风险擅自做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
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
第四十八条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
任人擅自决定而使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公司给予其行政处分并承担赔偿责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超过”均含本数。
第五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
程的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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